集体劳动争议案例举例
实务中,由于集体案例涉及劳动者数量较多,劳动者之间、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较为复杂。因此,在解决集体
劳动争议时,建议您先进行内部协商、沟通,将纠纷根源确
定之后再写入申请书,以便于后期仲裁过程的高效进行。
实务中,集体劳动争议比较多发且案件往往比较复杂。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不仅需要代理人对每一个劳动者有具体
的了解,还要求劳动者之间达成协议,同意集体诉讼。鉴于
集体劳动争议实务操作困难,小编特意为您提供一份▲集体
劳动争议案例以供参考。
▲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
保定律师身份:农民工申请人的代理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被申请人: 连云港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向上列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324900元(其
中,a43700元、b14500元、c16000元、d16000元、e15500
元、f15500元、g15700元、h15800元、i15400元、j15900
元、k15400元、l15700元、m15400元、n15800元、o15900
元、p15400元、q15800元、r16000元、s15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18日,申请人a首先到被申请人承包的XX
市南市区花倾城二期工地(化名)负责木工管理工作。同年10
月底,其他申请人陆续来到该工地做木工,申请人a为班组
长,集体负责该工地1#楼和车库的木工施工,包括支模、拆
模、零工、杂工。
至2011年12月24日,申请人集体完成了4549m2的支
模拆模工程(合价181960元)、2706.5m2的支模未拆工程(合
价75782元)、2759m2的拆模工程(合价33108元)、37m2的
零工工程(合价5550元)及1#楼地上四层用工工程(合价
22400元),扣减申请人集体借支的20000元、二次结构处理
8800元,余2900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期间,申请人b在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201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同申请人
b达成了《协议书》并出具了《欠条》。
201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t、结算人u
代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集体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另,
申请人a自2011年2月18日至同年10月29日日工资200
元,期间出勤218日(请假36日),工资共计43600元,预
支8700元,余349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共计工资
324900元,被申请人应付未付。
2011年12月28日,v(被申请人在该工地的总负责人)
及申请人集体堵塞保定市东风路讨要工资,因严重影响了交
通、公共秩序,v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申请人a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
见》第(八)条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
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建设
部建市[2005]131号《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
务企业的意见》
政策措施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
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
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
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
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
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
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
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
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
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
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
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
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
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v、t、u均是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其职
务行为代表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用工单位责
任;即使,v系挂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也负
有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
申请人现集体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2012年12月19日
附: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b《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被申请人《欠条》复印件一份。
六、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公(先锋)决字【2011】
第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七、证人u:13xxxxxxxxx,u《证明》复印件
一份。
八、证人t:15xxxxxxxxx。
保定律师拟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补正说明:
在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于2012年12月19日提交的《集
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提到的“v”应
为“v”、v是因带领花倾城二期工人讨要工资被保定市南市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予补正说明。
此致
XX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2013年1月7日
▲XX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被申
请人有法定义务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㈠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的(2012)南刑初字
第xxx号被告人v、w、x非法拘禁一案的案卷材料中包含《工
程扩大劳务承包合同》、《通知》、《工程扩大劳务承包合
同补充合同》(申请人已提供复印件)等证据,该证据足以证
实被申请人系保定市南市区花倾城小区二期工程的承包方,
系在该工程工地施工工人的用工单位。
㈡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承包工程工地工作的农民工,申
请人是在为被申请人工作。
1、申请人提供的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了严谨的证据链条,
足以证实相关事实。
①XX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公(先锋)决字【2011】第
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a……花倾城工
地工人。现查明2011年12月28日上午8时左右,a伙同花
倾城工地工人,为讨要工资堵塞东风路,严重影响了公共秩
序)直接证实了a系被申请人承包工程工地花倾城工地工人
的事实。尽管决定书中没有出现其他申请人的姓名,但是决
定书证实了讨要工资的人员众多,否则不可能堵塞东风路、
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而且证实了是a伙同该些工人一起行为
的。本案中的申请人均是a所在班组的工人。
②《y班组花倾城产值单》系申请人a于2011年4月3
日书写、签名,可以证实当时a已经在代表被申请人以被申
请人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具体工作。
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b签订的《协议书》、被申请人向
b出具的《欠条》直接证实了被申请人系b用工单位、申请
人b系被申请人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同时,鉴于《协议书》、
《欠条》中t签字均明确体现了“xx公司”或“xx劳务公
司”,所以应当认定本案中t等人的签字均系代表被申请人
的职务行为,申请人持有、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可以佐
证相关事实。
④本案申请人不是单个的主体,而是一十九人的体,
一十九人的集体陈述、主张本身也具有强大的证明力。
⑤y班组的一十三人也已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工资,也可以佐证本案申请人陈
述、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2、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其掌握管理的所属劳动者的档案
材料以及与承包花倾城小区二期工程工地相关的证据,依法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①被申请人招用、使用申请人,有法定义务同申请人签
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国办发
〔2004〕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十二)中规定,“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
(劳社部发[200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
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二、中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
案。……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
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八)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
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②被申请人对自己承包工程的用工情况应当建立、留存
用工档案,记录工程的施工以及农民工的具体工作情况。
③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举证
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
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
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
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
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㈢被申请人有义务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被申请
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
后果。
①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
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
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
部分”。
②国办发〔2004〕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九)中规定,“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
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
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
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即使v等系挂靠被申请人用工或者分包的被申请人
的工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①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暂行办法》十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
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
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②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三、政策措施1、中规定,“承
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
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
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
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
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③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
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
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发放申请人工资的支付凭证或
记录,应当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申请人
的陈述主张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认定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数额。
㈠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中规定,“(一)工资支付凭证
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
录”、
“(四)考勤记录” 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㈡明确“班组长:a”、由结算人:u和项目负责人:t
共同签字的《工程量结算单》明确体现了被申请人尚欠申请
人的工资数额290000元。y班组提起仲裁提供的《工程量结
算单》与本案中的《工程量结算单》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一
致,印证了本案中《工程量结算单》的真实有效。
㈢《y班组花倾城产值单》系申请人a书写、签名于2011
年4月3日,印证了a在《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关
于自2011年2月18日至同年10月29日个人工资尚有34900
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的事实。
▲三、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权利救济,不存在超过劳
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
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工作到2011年12月
底。
2、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8日为讨要工资堵塞东风路
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情形,依法发生了仲裁时效
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a为讨要工资被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12月
29日-2012年1月5日人身自由被剥夺,存在仲裁时效中止
的正当理由。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
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
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结果: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
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评议:农民工兄弟在工作中应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
识,同工作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一旦遭遇讨薪无果的情
况,应该遵循合法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案例就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例之一,内容关系很是
复杂。实务中,由于集体案例涉及劳动者数量较多,劳动者
之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较为复杂。因此,在解
决集体劳动争议时,小编建议您先进行内部协商、沟通,将
纠纷根源确定之后再写入申请书,以便于后期仲裁过程的高
效进行。当然,申请书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若
是您书写有困难,聘请律师代理书写也是完全可以的。更多
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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