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案例举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0: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2013湖南高考英语)

集体劳动争议案例举例

实务中,由于集体案例涉及劳动者数量较多,劳动者之间、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较为复杂。因此,在解决集体

劳动争议时,建议您先进行内部协商、沟通,将纠纷根源确

定之后再写入申请书,以便于后期仲裁过程的高效进行。

实务中,集体劳动争议比较多发且案件往往比较复杂。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不仅需要代理人对每一个劳动者有具体

的了解,还要求劳动者之间达成协议,同意集体诉讼。鉴于

集体劳动争议实务操作困难,小编特意为您提供一份▲集体

劳动争议案例以供参考。

▲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

保定律师身份:农民工申请人的代理人。

保定律师拟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被申请人: 连云港xx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向上列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324900(

中,a43700元、b14500元、c16000元、d16000元、e15500

元、f15500元、g15700元、h15800元、i15400元、j15900

元、k15400元、l15700元、m15400元、n15800元、o15900

元、p15400元、q15800元、r16000元、s15500)

事实和理由:

2011218日,申请人a首先到被申请人承包的XX

市南市区花倾城二期工地(化名)负责木工管理工作。同年10

月底,其他申请人陆续来到该工地做木工,申请人a为班组

长,集体负责该工地1#楼和车库的木工施工,包括支模、拆

模、零工、杂工。

20111224日,申请人集体完成了4549m2的支

模拆模工程(合价181960)2706.5m2的支模未拆工程(

75782)2759m2的拆模工程(合价33108)37m2

零工工程(合价5550)1#楼地上四层用工工程(合价

22400)扣减申请人集体借支的20000元、二次结构处理

8800元,余2900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期间,申请人b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20111220日被申请人同申请人

b达成了《协议书》并出具了《欠条》。

20111224日被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t、结算人u

代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集体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另,

申请人a2011218日至同年1029日日工资200

元,期间出勤218(请假36),工资共计43600元,预

8700元,余349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共计工资

324900元,被申请人应付未付。

20111228日,v(被申请人在该工地的总负责人)

及申请人集体堵塞保定市东风路讨要工资,因严重影响了交

通、公共秩序,v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申请人a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

见》第()条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

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建设

部建市[2005]131号《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

务企业的意见》

政策措施规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

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

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

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

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

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关于确立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

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

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

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

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

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

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

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

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vtu均是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其职

务行为代表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负有用工单位责

;即使,v系挂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也负

有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

申请人现集体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20121219

附: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b《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五、被申请人《欠条》复印件一份。

六、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公(先锋)决字【2011

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七、证人u13xxxxxxxxxu《证明》复印件

一份。

八、证人t15xxxxxxxxx

保定律师拟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补正说明:

在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于20121219日提交的《集

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提到的“v”应

为“v”、v是因带领花倾城二期工人讨要工资被保定市南市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予补正说明。

此致

XX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等一十九人

201317

XX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被申

请人有法定义务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㈠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的(2012)南刑初字

xxx号被告人vwx非法拘禁一案的案卷材料中包含《工

程扩大劳务承包合同》、《通知》、《工程扩大劳务承包合

同补充合同》(申请人已提供复印件)等证据,该证据足以证

实被申请人系保定市南市区花倾城小区二期工程的承包方,

系在该工程工地施工工人的用工单位。

㈡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承包工程工地工作的农民工,申

请人是在为被申请人工作。

1、申请人提供的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了严谨的证据链条,

足以证实相关事实。

XX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新公(先锋)决字【2011】第

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a……花倾城工

地工人。现查明20111228日上午8时左右,a伙同花

倾城工地工人,为讨要工资堵塞东风路,严重影响了公共秩

)直接证实了a系被申请人承包工程工地花倾城工地工人

的事实。尽管决定书中没有出现其他申请人的姓名,但是决

定书证实了讨要工资的人员众多,否则不可能堵塞东风路、

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而且证实了是a伙同该些工人一起行为

的。本案中的申请人均是a所在班组的工人。

②《y班组花倾城产值单》系申请人a201143

日书写、签名,可以证实当时a已经在代表被申请人以被申

请人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具体工作。

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b签订的《协议书》、被申请人向

b出具的《欠条》直接证实了被申请人系b用工单位、申请

b系被申请人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同时,鉴于《协议书》、

《欠条》中t签字均明确体现了“xx公司”或“xx劳务公

司”,所以应当认定本案中t等人的签字均系代表被申请人

的职务行为,申请人持有、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可以佐

证相关事实。

④本案申请人不是单个的主体,而是一十九人的体,

一十九人的集体陈述、主张本身也具有强大的证明力。

y班组的一十三人也已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工资,也可以佐证本案申请人陈

述、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2、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其掌握管理的所属劳动者的档案

材料以及与承包花倾城小区二期工程工地相关的证据,依法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①被申请人招用、使用申请人,有法定义务同申请人签

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国办发

20047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十二)中规定,“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

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

(劳社部发[2005]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

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二、中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

案。……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

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

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②被申请人对自己承包工程的用工情况应当建立、留存

用工档案,记录工程的施工以及农民工的具体工作情况。

③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举证

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

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

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

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

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

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㈢被申请人有义务支付申请人的工资。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被申请

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

后果。

①劳社部发[2005]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

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

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

部分”。

②国办发〔2004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中规定,“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

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

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

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即使v等系挂靠被申请人用工或者分包的被申请人

的工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①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暂行办法》十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

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

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②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三、政策措施1、中规定,“承

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

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

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

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

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③劳社部发[2005]1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

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

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发放申请人工资的支付凭证或

记录,应当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申请人

的陈述主张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认定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数额。

㈠劳社部发[2005]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

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

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

录”、

()考勤记录” 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㈡明确“班组长:a”、由结算人:u和项目负责人:t

共同签字的《工程量结算单》明确体现了被申请人尚欠申请

人的工资数额290000元。y班组提起仲裁提供的《工程量结

算单》与本案中的《工程量结算单》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一

致,印证了本案中《工程量结算单》的真实有效。

y班组花倾城产值单》系申请人a书写、签名于2011

43日,印证了a在《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关

于自2011218日至同年1029日个人工资尚有34900

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的事实。

▲三、申请人于2012121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权利救济,不存在超过劳

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

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工作到201112

底。

2、申请人于20111228日为讨要工资堵塞东风路

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情形,依法发生了仲裁时效

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a为讨要工资被行政拘留八日,201112

29-201215日人身自由被剥夺,存在仲裁时效中止

的正当理由。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

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

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

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结果:XXXXXX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

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评议:农民工兄弟在工作中应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

识,同工作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一旦遭遇讨薪无果的情

况,应该遵循合法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案例就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例之一,内容关系很是

复杂。实务中,由于集体案例涉及劳动者数量较多,劳动者

之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较为复杂。因此,在解

决集体劳动争议时,小编建议您先进行内部协商、沟通,将

纠纷根源确定之后再写入申请书,以便于后期仲裁过程的高

效进行。当然,申请书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若

是您书写有困难,聘请律师代理书写也是完全可以的。更多

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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