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
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署
• 【公布日期】1952.05.23
• 【文 号】[52]公治通字第5号
• 【施行日期】1952.05.23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
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52)公治通字第5号 1952年5月23日)
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
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
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
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
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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