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民生领域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简析
□ 吴蓓蓓 冯 淼 陈 刚
2020年,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
家、省、市市场监管总体要求,以服务发展、保
障民生、营造环境为目标,聚焦疫情防控、房地产、
转供电、保健品、电子商务、教育等重要民生领域,
开展了多项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了一大批案
件,解决了众“急难愁盼”热点问题,较好地
支持和服务了南通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崇川局查处哄抬价格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1月21日起,
短短5天时间内,将其口罩销售的预付款单价从
288元、388元提高到488元,并在朋友圈发
布涨价信息,使用了“明天可能588”等紧迫、
诱导性用语来推高价格预期,该信息发布后当天
就引发网络舆情,仅濠滨论坛其中一条发帖的点
击量就达到90余万次,回复300余条,南通电视
台《城市日历》栏目等媒体也进行了报道,造成
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哄
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
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
当事人处40万元。
点评:该案是南通市疫情防控期间对口罩哄
抬价格行为处罚第一案,办案过程中还首次采用
了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线索的取证方式,对不法
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口罩价
格上涨势头,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如皋局查处某房地产公司不执行商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4期
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不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
清”制度,即不得收取除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
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费用。当事
人向9户购房者以“管道煤气初装费”、“管道
煤气开户”的名义,收取了商品房供气建设费,
收费标准均为3000元/户,合计27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江
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所列指的“商
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
取服务费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江苏省
价格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5万
元。
点评: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是规范房
地产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购房者合
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查办该案,对提高房价透明度,
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三:如皋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价格
欺诈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如皋某楼盘项目时,
在其售楼中心公示的商品房价格高于备案价,并
且销售人员以高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价格向客户
推介房源,最终与客户以不高于商品房预售备案
的价格成交,让购房者误认为获得较大优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
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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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30万元。
点评:房地产开发商抓住购房者追求较大优
惠的心理,通过不正当价格手段达成销售,在房
地产销售领域具有一定典型性。查办该案,对规
范房地产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营造和谐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起了积极推
动作用。
案例四:海门局查处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执行
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
人按照1.14元/千瓦时的价格向业主收取电费,
共计9610279.21元,当事人向供电公司支付的
电费共计8806363.55元,向业主多收电费共计
803915.66元,当事人通过将多收电费抵扣业主物
业管理费的方式全额进行了退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
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0.2倍,
计160783.13元。
点评:该案是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第一案,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对清理
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电价标
准,减轻终端用户电费负担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
范本。
案例五:通州局查处某民办幼儿园不执行政
府指导价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主
要有3个价格违法行为:一是自立收费项目,2019
年春季学期至2020年春季学期向幼儿园学生家长
收取小康轩课程、儒灵童课程等8个课程费用,合
计895260元;二是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未按照规定退还学生家长保教费,合计314244元;
三是收费课程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一)当事人自立收费项
目以及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
第(六)项所列行为,拟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收费未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
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第(一)项所列行为,拟依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
点评:该案直击民办幼儿园收费乱象,对不
明码标价、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典型
价格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对依法规范幼儿园特
别是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合法权
益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海安局查处某超市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在盼盼
梅尼椰干蛋糕、施华蔻斐丝丽染发霜蜜糖醇棕
(100mL)等9种商品处标有“促销价”的标价牌,
实际上促销价等于或者高于该商品促销开展前七
日的销售价格,并未真正进行优惠促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涉
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
(四)项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
欺诈行为,该案正在处理当中,拟根据《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
50000元以上。
点评:该案是《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查办的第一起违
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案件,对全市乃至
全省营造规范促销舆论氛围,依法严厉打击违规
促销行为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案例七:海门局查处郭某某违法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所经营的位于海门市某
购物中心内的珠宝柜台,为吸引顾客购买店内商
品,开业后设置了抽奖券并通过超市柜台收银员
发放。在柜台上设置了“奖项设置说明”公示牌,
设有特等奖、一、二、三、四等奖等内容。经查,
除特等奖(年年有余)和四等奖(谢谢惠顾)两
种奖券外,当事人实际未发放过印有其他奖项的
抽奖券;且抽中“特等奖”的均要求顾客按照商
品标价的20%进行付款,其奖项公示牌所标注“特
等奖(商品免费赠送,收取20%个人所得税)”,
为当事人虚假标注。至案发特等奖中奖交易记录
共98件,已明显超过奖项设置说明中标注的“8名”
特等奖数量。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采用抽奖式有奖销
售珠宝饰品过程中设置虚假的奖项及兑奖数量,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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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5万元人民币。
点评:购物后商家发放抽奖券,吸引消费者
再行消费的套路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纷纷中招。
该案的查办,对规范商家有奖销售行为,保障消
费者公平交易权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为全市查办
同类违法案件树立了标杆。
案例八:崇川局查处某纺织品公司组织虚假
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提高其实际控制并经营
的三个淘宝店铺的交易量,虚构交易数量,利用
号创建刷单任务,联系参与者组织虚
假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中发布刷单任务流
程,并约定在参与者购进任务商品后并进行好评,
将参与者支付的货款由当事人返还,并通过寄送
赠品作为此次虚假交易活动参与者的报酬。至案
发,实际发生虚假交易513笔,涉案金额约19万
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虚
构交易数量及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
行为,17.5万元人民币。
点评:虚假交易扰乱了互联网市场正常的经
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因违法行为隐蔽,一直以来是不正当竞争执法的
难点。该案为查办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为
净化互联网市场,保障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打开了局面。
案例九:通州局查处某布艺经营部商业混淆
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获得海澜之家品牌管
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HLA”及“海
澜”标识用于店铺装潢,并购置印有“HLA海澜
家纺”的吊牌、印有“HLA海澜家纺”的名片及
印有“HLA海澜家纺”的送货验收单(代欠条)
用于经营活动,以“HLA海澜家纺”为商号营业。
当事人使用的“HLA”标识图样与海澜之家品牌
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LA”及“海澜之家”
门店标识图样相同。当事人使用的“海澜家纺”
标识图样与“海澜之家”标识图样近似。经调查
消费者,“HLA海澜家纺”易混淆为“HLA 海澜
之家”。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4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
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该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
为,并7万元人民币。
点评:商业混淆一直以来都是影响市场公平
竞争的顽疾,广大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对此深恶
痛绝。该案的查办,对打击商业混淆行为,维护
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
场竞争秩序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如东局查处江苏某生命科学有限公
司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网上商城在线销售“某
品牌鞋”,通过策划制定《某品牌商业计划》,
吸引相关经营者或消费者成为代理商、创客和
VIP客户。销售模式中涉及变相缴纳费用,取得
加入、发展他人加入资格,从其直接发展的下线
购买款中提取“终端销售佣金”等多种计酬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销。同时,当事人
还在公司招商会宣讲、公司悬挂展板、印发《养
生须知》、《某品牌健康足底养生鞋客户手册》、
公司发表文章等形式,虚假宣传产品
对一些疾病有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行为构成了《禁
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
事人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虚假宣
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
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20万元。以上两项合
并70万元。
点评:随着广大众对健康的日益关注,不
法商家伺机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
采用虚假宣传甚至是传销等手段,诱骗老年消费
者高价购买,既骗取老年消费者的钱财,又严重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该
案同时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两种违法行为,对老
百姓更具迷惑性和诱惑力,也更具有隐蔽性,查
办该案对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
一定的典型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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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2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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