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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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
(四)关于一人参与竞拍的效力问题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一般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参与人参加方为有效,而司法
实践中一人参与竞拍的司法拍卖行为的效力问题,仍存争议。有观点认为宣告一人
竞买无效的方式有利于打击、遏制拍卖程序中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人利用信息公开不
充分、竞买人信息不对称的违法行为。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因其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事先将拍卖相关关
键信息充分公告公示于社会。而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存在海量潜在竞买
人。竞买人之间的竞争从拍卖公告发出即开始,只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
照拍卖规定程序完成了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展示、拍卖的实施等,就达到了公
开竞价的要求。同时,网络拍卖规则保证竞买人可以随时参与到竞拍过程中,从拍
卖开始直至竞价程序结束,只要符合本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即随时都可以参与拍
卖,一般情况下无需提前报名,竞拍时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只需在终端上使用
代码和密码即可进行竞价,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
充分公开和竞拍规则决定了竞买人利用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违法围
标、串标行为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一人竞买不加区分一
律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使出现一人竞买的依法进行的拍卖程序不能发生预期效
果,不利于执行程序中相关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同样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故网
络司法拍卖中,即使参与竞买人的人数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
交,拍卖有效。
(五)关于如何确认一拍未成交以及再次拍卖的问题
传统司法拍卖动产可能需经两次拍卖,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方能成交。在
拍卖的制度设计上流拍后必须再次降价,[1]经常导致的结果是,竞买主体在第一
次拍卖时持观望态度,一般不出价或出低价,希望流拍后再次降价后以便以更低的
价位竞买。而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公开性的特征,有意愿参与竞拍的人,可
以利用其具备上网条件的终端,随时关注、获知信息并参与到任一具体财产的网络
拍卖之中,打破了传统模式对于拍卖的时空限制,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一次成交的概
率远超过传统拍卖,传统司法拍卖规则中对不动产等财产拍卖可进行三次拍卖的规
定已无必要。因此,《网拍规定》通过一系列的配套设定以及对于传统规则的修
改,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相对于传统
司法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通过对起拍价规则的修改,《网拍规定》第十条改变了《拍卖、变卖规
定》中的规定,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比原规定的起
拍价降低了十个百分点,增加了一次拍卖成功的可能性。二是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置
规则,实行参与竞拍人均交纳保证金,增加参与竞买人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拍得
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证公告的时间和竞拍时间的长度,做到充分公开、充
分竞价。《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确定动产拍卖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公
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网拍规定》第十九条确定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增
加拍卖的公告时间、保证竞拍时间、降低起拍价、收取并处置保证金等措施,均是
以提高网络拍卖一拍成功率为目标作出的针对性极强的规则设计,规则的合理性和
网络拍卖的便捷性相得益彰,同时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
(六)关于竞价模式与竞价时间的问题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网拍规定》第二十条统一将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
小时,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同时竞
买人可以在期间内随时参与竞买,有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有利于帮助
竞买人摆脱空间和时间条件的束缚。
1、拍卖不再受场地的空间限制。传统拍卖中拍卖机构需要根据参加竞买人数
提供符合拍卖条件的场地,并且通过公告提前通知全部竞买人,而有意参拍人必须
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获得竞拍资格,并且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时间进场亲自
参加拍卖,如委托他人参加拍卖,还必须事先获得拍卖机构的确认。而网络司法拍
卖的竞拍条件非常简单,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如手机或电脑)和具备
支付条件的电子账号即可,既不需要亲自到场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也不需要提前
支付保证金而获得竞拍资格,竞拍人只需按规定“冻结”保证金就可以在拍卖时间
内随时随地的获得竞拍资格,直接“隔空”参与拍卖。而保证金的支付也通过电子
支付信息系统完成,无需现场交付,竞拍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2、拍卖不再受时间的严格限制。竞拍人可以在拍卖前、拍卖过程中随时交纳
保证金并参加拍卖,有随时进场参加拍卖的权利,也有如未报价或所报价格非最高
价时随时退出的权利,增加了竞拍人的选择自由。而更重要的一点是,网络司法拍
卖是一种“定时拍卖”,即拍卖的时间长度是固定的,一次拍卖如确定时间长度为
24小时,仅只有24小时后拍卖才可能结束,不可能仅进行12小时即结束,出价
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出价,拍卖也不会提前结束,除非法院裁定中止或决定暂缓拍
卖。这不同于传统拍卖中由拍卖师控制时间,每次拍卖的时间长度可能各不相同的
情况。在确定固定时长后,所有竞拍人对于拍卖进行的时间长度及可能结束的时间
均有明确预期,因此在拍卖时间内无需付出过多的“关注成本”[2],有意竞买人
可以在拍卖伊始即参与竞拍,也可以在拍卖快结束时直接参与拍卖的收尾阶段,无
需全程24小时对拍卖过程保持专注。可见,网络司法拍卖虽然单次持续时间普遍
长于传统拍卖,但反而节约了竞拍人的时间成本,打破了时间的限制。
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的差异,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
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的“延时规则”。所谓“延
时规则”,是指竞价程序结束前某段时间内若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
延固定时长的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
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
竞买人在最后时间出价竞拍时,拍卖方能结束。该规则是在借鉴传统拍卖中的“三
声报价”[3]规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拍卖中并没有拍卖师的人为提醒,但是能够
通过最后阶段的延时,将给竞买人更加充分考虑、商议并参与竞拍最后阶段的机
会。如果缺少“延时规则”,定点结束竞拍的做法显得生硬而且缺乏效率,所有的
竞拍人如果都会抢在拍卖结束前最后时刻出价,可能造成谁的网速快谁抢成的结
果,不利于拍卖财产以更高的价格成交,导致竞价不充分,没有表达出所有竞拍人
的竞拍意愿,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可以说,“延时规则”使得网络拍卖
过程显得更人性化,更有利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溢价率,更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
的效率。而网络司法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远超过24小
时。
[1]参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2]传统拍卖中如竞拍人对拍卖过程缺乏足够关注,可能导致拍卖师落槌后其
他竞买人丧失交易机会,因此竞买人必须全程全神贯注的将注意力集中于拍卖师,
即“关注成本”。
[3]拍卖师通过落槌前对最后出价连续重复三次的方法提醒全部竞拍人拍卖即
将结束,全部竞拍人会全神贯注的将注意力集中于拍卖中,做出最后决策。
来源:中国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1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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