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交通安全法违章处罚规定】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记分:是(
摄录)
1、闯红灯,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100元。
4、超速行车,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100元。
6、逆行,200元。
7、违停车,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
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
车。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违章都可以通过网银处理。如果待
处理违法行为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司机就必须去交通队执法站办
理。同时,如果单笔额超过了200元,比如“超速50%以上”,
也不能通过网上银行缴款。在网上处理“非现场”时,不能提供图
像或视频证据,司机如果对违法行为有疑义,也只能先去交通队执
法站确认后再处理。其次,相对于本地车辆违章,异地车辆违章在
哪里处理就有点麻烦。在处理车辆违章情况时应该首先注意《交通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时间限制,尽快办理。如果没有明确
规定时间要求,也应在车辆年审前尽快处理。另外,违章处理罚金
缴纳有指定的银行,车主应有意识地识别假冒罚单上的银行账号,
在处理违章行为之前先通过、网络或到交管所进行查询后
再到相应指定银行缴纳。目前,车主可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到
公安交管部门查询到车辆违章记录。许多网站上也能查询到交通违
章信息。
交通违章处理地方有以下集中情况:
一、异地普通市区车辆违章
车主在返回成都后查询到在异地城市普通道路有违规情况,可咨
询当地交管部门,按照要求持驾照本人到场处理。若在异地碰到当
地交警手开罚单的情况,应按照罚单上的处理地点和要求在当地及
时处理。
二、省外高速车辆违章
如果车主在省外高速路上存在超速行为,可在当地高速路收费站
出口、执勤点询问,按要求在当地进行处理。
三、省内高速车辆违章
如果车主在省内省管高速存在超速违章行车行为,被电子眼拍下,
可统一到当地高速交警部门便民窗口进行查询处理。
下面为大家介绍车辆违章会不会导致车险保费增加?
人保是车险市场上首个尝试要将保费与车辆违章记录挂钩的财产
保险商。据相关媒体报道,2004年11月,人保就推出的新款车险,
其明显特征就是车险保费将与车辆违章记录挂钩。
在人保原有的设想中,它将以交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违章
记录电子平台为基础,“把违章记录作为一个费率系数,轻微违章
一次上调3%的费率,而严重违章最多将会使费率翻倍”。
此外,车险保费还将依据行驶里程、行驶区域、车上安全设备、
是否多险种同时投保以及销售渠道五个因素。但实际上,这一“挂
钩”实施起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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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管理规定范文3篇
1.总则
1.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
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1.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危害,应使用安全带加以防护。
1.6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管理
2.1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物资部门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验证的
产品,方准购买。
2.3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2.3.2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2.3.3安全绳上应加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2.3.4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
4412.7(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2.4各使用单位要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
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2.5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2.5.1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2.5.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2.5.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
求。
2.5.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2.6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带上交到安监部
门,由安监部门统一处理报废,不能在使用。
3.检查、静负荷试验
3.1安全带每个月检查外观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3.1.1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3.1.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1.3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3.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
必须送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3.3由生技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安监部门对试验进行全过
程的监督。
3.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3.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面的三分之
一或三分之二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3.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3.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
报废处理。
3.5试验标准
3.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225kgf),载
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
周期1年。
3.6试验程序
3.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3.6.2合上电源,检查开关均在合位。
3.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并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
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3.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测试查明
原因。
3.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3.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健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
缸。
3.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3.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做漆写编号,绿调合漆写的为合格,
红的为不合格。
3.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认可试验结果。
4.使用和注意事项
4.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4.2使用吊蓝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所。
4.3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
4.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
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
应加缓冲器。
4.6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7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
挂在连接环上用。
4.8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
套。
4.9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
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
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4.10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
换新绳。
4.11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
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5.1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挂好安全带,扣罚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扣罚100元。
5.4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扣罚100元。
5.5有意损坏安全带者,扣罚150元。
5.6使用过程中自己保管不缮,将安全带丢失者,应自己购买。
6.参考资料
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6.2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85。
6.3《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
号。
一、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1、凡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应视
作高处作业。
2、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必须
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构、主变、杆塔及其它高处作业而又有换位的工作,
不但应使用安全带还应使用安全绳。
4、安全带及安全绳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带的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带应在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外观检查。
2、对使用中的安全带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3、安全带每年要进行一次静负荷重试验。
4、安全带每次受力后,必须做详细的外观检查和静负荷重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
套。
6、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
换新绳。带子使用期定为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安全带使用2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围杆带做
静负荷试验,以2206(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
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80kg重量自由坠落试验,若不破裂,该
批安全带可以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
能继续使用。
三、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
1、安全带应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带的小皮带系紧,这样在高处作业时,腰部不易受伤。
3、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
应加装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要检查
是否扣好。安全绳要系在同一作业面上,禁止挂在移动及带尖锐角
不牢固的物件上,严禁低挂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的挂钩锁扣必须在锁好位置。
6、由于作业的需要,安全绳超过3米应加装缓冲器,这样一旦
发生高处坠落,能减少1/4的冲击力,或者采用自锁加速差式自控
哭可以使坠落冲击距离限制在1.5米以内。
7、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8、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
挂在联接环上用。
四、以下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都应视为违章:
1、双控安全带系在腰部。(一旦发生高处坠落,坠落者腰部易受
损伤)。
2、在高空作业时,只使用安全带,不使用安全绳。
3、在作业转移时,为图方便,安全带及安全绳都不使用。
4、安全带低挂高用。
5、作业人员在附件安装分项工程中,下瓷瓶卡导线时,安全绳
扣在横担上,而安全带扣在导线上。(若导线脱落,作业人员要受到
严重伤害)。
6、为图转移方便,安全绳过长。(发生作业人中员坠落,腰部易
受到伤害)。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带的管理、检查、
试验和使用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带的管理。
2引用文件
GB6095-85国家标准安全带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国电发(2002)777号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3管理
3.1安监部应监督计划部购买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质量合格
证的安全带。
3.2计划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安全绳上应加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
4412.7(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
月、静负荷4412.7(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
保管注意事项。
3.3各风场应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
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
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3.4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3.5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
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3.6不合格或到期的安全带必须上交安监部,由安监部统一报废,
不准使用。
4检查、静负荷试验
4.1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带外观检查一次:
--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4.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
必须由各风场统一编号,安全带的编号不能重复,要保证每条安全
带的编号都是唯一的。
4.3由生产部组织对安全带进行试验,安监部负责监督。
4.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4.4.1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
注意事项。
4.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的1/3~2/3
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4.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4.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
报废处理。
4.4.5应做好试验记录,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
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4.5试验标准
4.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225kgf),载
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4.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
周期1年。
4.6试验程序
4.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4.6.2合上电源开关、拉力机开关。
4.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试验拉伸速度为
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4.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键停止测试,查明
原因。
4.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4.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键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
缸。
4.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4.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漆写编号,绿调合漆写的为合格,
红的为不合格。
4.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认可试验结果。
5使用
5.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5.2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
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3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
应加缓冲器。
5.4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5.5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
挂在连接环上用。
5.6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
套。
5.7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
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
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三挂点全身安全带使用前除检查与其他安全带一样的项目外,要重
点检查移动式抓绳防坠器完好情况:
――抓绳坠落制动器是否完好并可完全关闭;
――确认凸轮机构是否工作正常;
――检查挂绳(钢缆)总体外观情况,尤其是磨损情况;
――自动装置的完整性;
――安全钩是否可正常工作
――确认无任何锈损和变形迹象.
5.9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
新绳。
6三挂点全身安全带维护与保养
6.1安全带应用温和的肥皂水清洁,在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的地
方晾干,将安全带保存在没有湿气和紫外线的地方,避免腐蚀气体
以及过冷或过热。
6.2应定期维护检查,对开线的接缝处及时缝补,新购置的三挂
点安全带应对极易磨损的后腰外侧加防磨层。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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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
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
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
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
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
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
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
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
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
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
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
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
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
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
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
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
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
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
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
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
销售。[1]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
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
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
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
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
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
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
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
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
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
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
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
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
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
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
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
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
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
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
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
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
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
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
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
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
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
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
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
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
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
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
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
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
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
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
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
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
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
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
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
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
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
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
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
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
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
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下一页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
通过对教师实施合理有序的管理,...
教师管理制度的形式合理性主要体...
人性与教师的需要分析是教师管理...
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内涵及...
电力建设XX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1目的………………………………………………………………3
2适用范围……………………………………………………3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3
4受限空间的定义…………………………………………3
5职责………………………………………………………………3
6管理规定…………………………………………………………4
7检查与评价………………………………………………………7
8反馈………………………………………………………………7
1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控、检测技术的加强,XXXXXXXX建设
工程施工作业环境有很大改观,但是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如;
进入基建生产区域内的人孔、下水道、锅炉、容器、储罐、槽车、
管道、烟道、隧道、沟、坑、井、池、涵洞等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
行的作业。由于其作业条件复杂、同时在受限空间施工过程中,人
员进出时有一定的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不能用于人员长时间停
留,通风状况较差,空气中的氧含量不足,或者空气中存在着有害
物质。在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对人员的健康以及工作的安全等有严
重威胁。作业风险很大。极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否正确认识受
限空间,能否合理地计划安排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保障员工身体
健康,不受到人身伤害,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XXXX建设工程。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
电厂
3.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受限空间的定义
4.1有足够大的空间,工作人员可以完全进入,并完成指定工作;
4.2出入口较为狭窄;
4.3并非为长时间工作而设计
4.4存在潜在的危险物质
4.5存在易燃易爆物质
4.6内部结构复杂,有围墙或斜坡,有可能使进入者窒息或被困
在里面
4.7存在其他明显的安全隐患
5职责
5.1xxxxx工程项目筹建处安全部负责实施细则的制订和修改,
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2施工监理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参建单位环境管理过程的
实施。
5.3参建单位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环境管理要求的实施。
6管理规定
6.1“受限空间”是指基建生产区域内人孔、下水道、锅炉、容
器、储罐、槽车、管道、烟道、隧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
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
空间作业票”。
6.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
相应的作业票。
6.3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6.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
危害辩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3.2对“受限空间作业票”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
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6.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办理程序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
所属项目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
6.4.2参建单位总工程师,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
签发“受限空间作业票”。
6.4.3参建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
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
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参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现场安全
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在“受限空间作业票”中签名。
6.5作业安全措施
6.5.1参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
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
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5.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
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
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
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5.3无“受限空间作业票”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
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人口处设置“危
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6.5.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
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
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
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5.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
容器(锅炉、储罐、管道、烟道、隧道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
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
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电源盘严禁
带入容器内使用,有条件的可用外部低温探照灯。并在开关上挂
“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当作业环境
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进入工作前要进行气体测试
符合安全要求,并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
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穿带钉子鞋,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监护人的视线
范围,如在转弯处,监护人看不到工作人员时,必须每隔一分钟联
系一次,或用安全绳,每隔一分钟拉动一次,证明工作人员工作正
常,当没有反应时,应立急查看救护。在容器内工作需搭设脚手架
时,要用毛竹搭设,必须用钢管搭设时,底部要用胶垫,防止碰撞
参生火花。
6.5.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
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
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6.5.7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
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6.5.8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
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5.9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
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6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6.6.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
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6.6.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
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6.6.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
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6.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受限空间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6.6.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
的事。
6.7作业人员职责
6.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方可施工作
业。
6.7.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
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
素和“受限空间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
6.7.3“受限空间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
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7.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
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7.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
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7.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
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
中摘下防护面罩。
6.8“受限空间作业票”管理
6.8.1“受限空间作业票”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
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受
限空间作业票”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
加附页。“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6.8.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参建单位或施工
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
监护人持有。
6.8.3.“受限空间作业票”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
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受限空间作业票”
上的相符。
6.8.4.“受限空间作业票”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
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
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
7检查与评价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细则的执行,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筹建处质量安全部会同监理进行定期检查、
评价。
8反馈
检查评价结果由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筹
建处质量安全部向主管主任汇报,并同时反馈给施工单位,要求施
工单位根据检查评价,对照国家规范,改进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xxxxx建设工程受限空间作业票
xxxxxxx建设工程受限空间作业票
编号:
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
工作班成员
作业地点监护人签字作业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检测项目检测数据氧含量可燃气检测人
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主要危险因素
主要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1、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已经过审批。
2、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了检测。
3、作业人员清楚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对作业空间进行有效的
处置。
4、打开通风孔,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呼吸器;但受限空
间内动火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方法补氧。
5、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使用防爆工具
6、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线绝缘良好。手持电动工具有
漏电保护设备。
7、受限空间出入口内无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
8、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及监护人清楚应急处理、救护方法,已明
确每人的职责。其他补充措施:
作业班成员声明:我以学习了上述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没有
补充意见,在作业中遵照执行。
工作班成员签名。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项目总工程师签发:年月日作业工
作结束,可进行动态验收。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签字
注:
1、执行情况中已执行的“√”,未执行的“×”;
2、此票一式三联,由作业人、监护人、施工单位各持一联
公司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编号
受
限
空
间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栏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
业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栏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采样分析
分析项目
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数据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注:本票一式二联,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各
一联。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生产使用设备如塔、罐、炉、槽、釜、箱及阴井、下水道等,人
员进入内部检修时,由于不通风等因素,均属危险工作,进入容器
内及不通风处作业,为了防止中毒、窒息、灼伤、着火、爆炸等事
故。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受限空间及不通风时作业的安全规范。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监督检查
进入受限空间单位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对空间作业要求的安全措
施的落实情况。
3.2作业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
保作业安全。3.3总经理负责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作业规范4.1施工前需先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
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
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
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
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
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
电性液体(如苯、甲醇、乙醇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
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4.
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
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a.含氧量在18~21%之间;
b.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
的时间及浓度;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c.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
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
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d.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
风措施。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
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
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
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
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
工作服。
4.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
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
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
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
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加强设备内通风。5安全监护
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
用品和装置。
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
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3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
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相关文件:《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相关记录
MTC-AQ-7.1-1/0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00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项目栏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作业单位负责项目栏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采样分析
分析项目
有毒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数据
审批意见:
批准人:
年
月
日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
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受限空间作业。
2
引用文件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公司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
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
业证》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
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
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
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
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
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
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
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
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
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
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
措施。
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
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
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
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
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
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
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规定架设和拆除。
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
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
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
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
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
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进行。
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
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
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
职责要求
5.1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5.1.1
负责向作业负责人进行任务交底
5.1.2
负责组织安排取样分析、落实隔绝措施,保证受限空间作业环境
达到安全要求。
5.2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
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3
监护人员的职责
5.3.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3.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
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3.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
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3.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4
作业人员的职责
5.4.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
采取的安全措施。
5.4.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4.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
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4.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
交流。
5.4.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
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4.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
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5
审批人员的职责
5.5.1
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5.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5.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样表附后
6.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
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
间安全作业证》。
6.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
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
6.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公司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编号
受
限
空
间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栏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
业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栏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采样分析
分析项目
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数据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注:本票一式二联,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各
一联。
1总则1.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
此地点为受限空间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一、在此区域
作业必须履行工作票或操作票手续,进入前必须进行强制通风30分
钟以上,禁止使用氧气通风;二、在此区域工作不准超过......
化工企业受限空间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受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
多,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且发生事故后施救难度大,盲目施救或
施救方法不当,容易造成伤亡扩大。因此,必须规范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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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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