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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谈话笔录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
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
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
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
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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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
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
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
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
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
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
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
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
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
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
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
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
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
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
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
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
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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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
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
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
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
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
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
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
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
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
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
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
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
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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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
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
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XX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
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
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
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
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
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
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
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
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
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
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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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
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XX
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
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
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
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
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体,对家庭暴力
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
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
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
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
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
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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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
元。”郭某于20XX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
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XX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
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
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
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
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
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
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
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
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
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
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
子
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
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
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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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
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
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
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
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
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
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
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
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
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
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
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
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
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
持。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
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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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
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
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篇二:三调解笔录(姚元桃与吴配荣婚姻纠纷)
三穗县雪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笔录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时间:20XX年11月17日14时17分至16时30分
调解地点:雪洞综治办
主持人:周怡名
调解员:赵云友黄元惠
记录员:赵云友
申请方姚元桃,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侗族,农
民,住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马耐组。
被申请方吴配荣,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侗族,农
民,住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马耐组。
调:申请方姚元桃与被申请方吴配荣婚姻纠纷一案,今
天本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自愿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
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申请方:同意调解。
被申请方: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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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本纠纷由调委会成员周怡名主持,由调解员赵云友
参加,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方:不申请回避。
被申请方:不申请回避。
调:双方有无自己的亲属或其他代表参加?
申请方:有我父亲姚本辉一同参加。
被申请方:有我堂弟吴配军一同参加。
调: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调解纪律,双方听清楚了吗?
申请方:听清楚了。
被申请方:听清楚了。
调:先由申请方陈述申请请求及其事实理由?
申请方:我与被申请方是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家里都
举办结婚酒。双方在雪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是哪一年办证记不起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开
始关系一般。我去他家四、五年后两人就为家庭生活琐事经
常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他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使用家庭
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我要求与他离婚。
调:被申请方,对申请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无意
见?
被申请方:申请方的陈述基本是事实,但是没有讲清楚
矛盾是怎么发生的,她到我家来,只要我一讲她,她就经常
往外跑;20XX年农历正月初十我外出打工,当天误车,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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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快6点钟,看见我妻子与寨上的龙再江在我家大门口手
拉手,她看见我回家后那男的就走了;同年四月我不在家,
到上海打工,回来后听说我妻子在家被寨上的吴绍成欺负,
村上还调解过。还有三穗寨坝老的吴老土与我妻子有染,是
我妻子跟我讲的,只有一次。因为这些事我对妻子有些不满,
看在两个小孩的份上一再容忍。今年这个月,为割苕叶,我
送岩门村的杨武伦,我妻子不满就讲我,我确实打了她,确
实打得很重(当时我手腕都打痛了);昨天为吃鱼的事,我
又吼了我妻子。
调:你丈夫讲的是不是有这回事?
申请方:(沉默)我没有给他讲过这些。
调:你们俩的矛盾并不大,以后吴配荣爱打人的事情一
定要改正,姚元桃一吵架就往外跑也要改正?
被申请方:我打人的事情我可以改,但我妻子姚元桃的
作风问题一定要改正。
申请方:只要他改正打人的习惯,我保证改正我的缺点,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调:吴配荣还有什么要讲的?
被申请方:我要我妻子给我保证以下几点:第一是作风
问题;第二要求她不要乱讲我与别人的正当交往;第三不要
为家庭矛盾的一些小争吵就乱往外跑。
调:姚元桃你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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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我要求第一丈夫保证不要打我;第二,用钱的
问题要大家共同商量。
调:双方愿意和好吗?
申请方:愿意和好,共同维持这个家。但是不要再打我。
被申请方:同意和好。
调:经调解双方都愿意和好,希望两个回去后,共同维
护家庭团结和睦。请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申请方:可以。
被申请方:可以。
申请方:调解主持人:调解员:
被申请方:记录员:
在场人:
雪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11月17日
篇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婚纠纷和家庭纠纷
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
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
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
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
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
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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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上
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
式,防止矛盾升级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
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
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
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
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
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
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
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
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
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
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
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
人的,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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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
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
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我",然后"
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
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
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
(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
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
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
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
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
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
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
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
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
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
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
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
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
概率的增加,但对于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长
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
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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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
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
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
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
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
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
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
的话.
第二,反复协商阶段。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
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
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
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彩。比
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
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
距离共同点越来
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一
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
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
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
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
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
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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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
合。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
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
的离婚方案: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
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
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
不大。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
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
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
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
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
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
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
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
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
数额。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
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
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
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
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
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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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3、调解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
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
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
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出分歧的焦点,再出双方的共同点
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
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
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
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
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
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
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
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
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
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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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一种是"冷处理".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
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
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
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
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
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
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
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
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
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
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
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
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三)逆反疏
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
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
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
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
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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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
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
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
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
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
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
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
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
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
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
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
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
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
到预期的效果
城东居委会
20XX年1月
18 18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0:36: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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