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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
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
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
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
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年出台了新的减
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
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
出一下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
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
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
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
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
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
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
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
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
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
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减刑假释条款最新规定的相关法
条。在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申请时,减刑假释条款的相关规定对人
民检察院进行减刑假释审查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且最新规定也
对刑法中减刑假释进行了完善。如果对减刑假释条款还有疑惑详
情请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0:18: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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