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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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睿思博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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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

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

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

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

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年出台了新的减

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

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

出一下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

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

;

()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

院是否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

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

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

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

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

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

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

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

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减刑假释条款最新规定的相关法

条。在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申请时,减刑假释条款的相关规定对人

民检察院进行减刑假释审查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且最新规定也

对刑法中减刑假释进行了完善。如果对减刑假释条款还有疑惑详

情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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