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罪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0: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刘安乐)

合同罪

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

展,利用签订合同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

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形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

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

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

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

是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

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

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

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

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

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

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得归

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

.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类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整个过程,

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

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

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

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

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

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组织,实施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

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

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

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

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

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

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

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

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4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

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35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

)同时废止。

合同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

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

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他人钱财,

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犯罪。但是,

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

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

也不能认定为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他人

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

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

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

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

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

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罪论处,但行为

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

一般不宜以合同罪论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

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

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

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

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

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

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

合同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

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

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而合同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罪的法

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

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

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本罪与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罪也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其与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

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

;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数额不满

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

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数额满3万元,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

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损失的;

(四)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

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

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

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司法解释

中国《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

16 法发199632)【该解释已于20121119日由审判委员会

1560次会议通过的,2013118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19801

1日至19976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的,构成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

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

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

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

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

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

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

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

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 ZI 法释

[1998 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4 已于201122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11

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4

8日起施行。

法释〔20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221日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

11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

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

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

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数额

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

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

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

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

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

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信用卡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

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

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犯

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区分

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惩罚合同欺诈行为,《刑法》

当中专门规定了合同罪。《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在实际的经济往来中那些行为可能构成合同罪?那些行为只是经济纠纷和合同欺

?

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诈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

一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等,但是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尤其是行为人没有使用合同罪中的五种法定行为之一种或以上。合同罪的行为人除

了要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是违约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违约的责任民事责任。

刑法中的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

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

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客观方面法律直接规定了五种情况:

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提供担保的;

没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履行或者签订合同

;

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产。

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三十、合同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公私财物数额

1万元以上,单位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公私财

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

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0131

1日起施行)

224条合同罪

数额较大:个人二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个人二十万以上,单位二百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八十万元以上,单位八百万元以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罪部分修改意见

2011816日审判委员会【2011】第3 7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17)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

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的规定,对我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

(试行)〉实施细则》罪部分,修改如下:

第一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确定基准刑.

第二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

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

期。

第三条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

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

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

年刑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

得超过基准刑:

(一)公私财物数额满七千元不满六万元或满七万元不满四十五万元,未被认

定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数额

超过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

以下:

1.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

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2.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4.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六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二)多次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三)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

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

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

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

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以前颁发的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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