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6: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北京德语学校)

浅析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银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业务,但就银行的

重视程度及开展情况来说还不太理想。对银行来说,这种低风险业务应该更好

地开展;对客户来说,无论是从理财方面考虑还是从自身方便的角度考虑,更希

望银行可以快速地提供资金,能随用随贷。现如今,银行业竞争,如何为客户

提供全方面的效劳,在某种程度上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也是银行业竞争不能

轻视的一种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应加强效劳,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创新业

务品种,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在竞争中开展壮大。

一、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判断所欠银行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

共同债务,在银行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而这些问题也是在办

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过程中需要搞清楚的。 第一,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模糊

不清。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

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法为维护好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

别提出了这些法律根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任何一方向银行举债时,

没有特别说明,依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不能正确理解婚姻法。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

系的根本准那么。婚姻法是解决家庭内部关系的法,为解决家庭内部债权债务

关系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根据。婚姻法第四}-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法条解决的是夫妻之问在离

婚时的债务负担问题,是对内分担债务的根据。假设所欠银行债务用于了共同

生活,那么在夫妻离婚分配财产时共同负担;假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向银行

举债的一方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应负担相应的债务,对内是夫妻一方债务,但对

外仍是共同债务。所以夫妻一方所欠银行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与是否用于共同

生活没有必然联络。

()贷款手续复杂

在理论中,银行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手续相当复杂,既有纸质的,又

有电子的;既有申请,又有调查;既有审查又有审批;既有申请人签字,又要家庭共

有人确认签字等环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考虑到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

的规定,好多环节是可以省去的。

()办理过程中有些做法需要改进

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方法第八条规定: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

存单的到期日。假设为多张存单质押,以间隔 到期日时问最近者确定贷款期

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大多数银行也是这样执行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就会

存在诸多问题,如贷款到期,存单未到期,我们能否提早支取未到期的存单扣

收贷款呢,假设是要等到存单到期的话,这笔贷款又面临逾期的风险,逾期时

间甚至长达几年。这不仅影响相关部门准确测算一个银行的资产质量,也使得

银行很难追究逾期贷款的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方

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待改进。

二、改进措施及建议

()创新产品,确保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柜台及时办理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有它的特殊性,银行可以尝试开发一种产品,如质押宝

或存单宝等,同时发行一种质押宝卡或存单宝卡,不需要调查、审查、审批等

环节,柜面直接刷卡,直接联络与卡本人一致的定期存单进展支付,最高贷款

额度与所支付的定期存款余额按规定比例进展关联,同时有简单的合同条款,

随后的用款还款事宜可参考河北省农村信誉社推广的农贷宝、商贷宝。

()简化贷款业务办理手续

银行在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办理,如为本行

存单,又是存单本人贷款,没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及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应简化手续。假设是本行存单,第三人出质的,

要审查好第三人的资料,手续也应尽快办理;如是本系统的,可能要到本行其他

网点履行核实及支付等手续稍复杂外,本行的都应及时办理。大力推广个人存

单质押贷款业务,银行既确保存款不流失,又不失去这块低风险的市场。

()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确保到期能及时还贷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问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银行之问的

担保合同;存单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问的存款合同。同样都是合同,只要不违犯法

律法规及制止性规定,合同的内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

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

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

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早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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