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6: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语故事表演)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

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

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

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

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

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

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

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

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

工作。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

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

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

准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

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

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

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

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

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

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

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

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

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

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的拨付时间

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

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

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

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

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

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

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

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

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

障。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

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

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

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

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

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

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

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

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

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

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

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

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

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并执行下列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

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

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

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

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

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

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

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

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

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

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

就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被征收土地农民自主创业。

被征收土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

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

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

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

农民。

第二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具备调整土地

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

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

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

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

收为国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

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

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

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

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

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

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

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私

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

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

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

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经过小编上述的梳理,可以清楚的看到在▲山东省集体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

违反的处罚规定,还有各个部门的法律责任的明确。并且在

土地补偿方面,分情况说明。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在山东的朋

友,要认真的看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很明确的保

障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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