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卷烟一审刑事判决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0: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caper)

⾮法经营卷烟⼀审刑事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县⼈民检察院。

被告⼈XX,男,19XXXXXX⽇出⽣,汉族,⼩学⽂化,个体⼯商户,住河南省夏

⾢县。因涉嫌犯⾮法经营罪于2019923⽇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6⽇被逮

捕。

辩护⼈X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夏⾢县⼈民检察院以夏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XX犯⾮法经营

罪,于20204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65⽇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夏⾢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某某、王某某出庭⽀持公诉。被告⼈XX及其辩

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县⼈民检察院指控,20198⽉⾄9⽉,被告⼈XX⽆证经营卷烟,多次从夏⾢县

XX、李集镇、杨集镇等地购买卷烟,之后将收购的卷烟出售给刘X3从中获利。经查,XX

法经营卷烟价值13648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XX⽆证⾮法经营烟草卖场品,情节严重,其⾏为触犯《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第⼀款之规定,构成⾮法经营罪。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

⾏,系坦⽩,可以从轻处罚。XX⾃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

XX有期徒刑⼀年,可以适⽤缓刑,并处罚⾦。

被告⼈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异议。

辩护⼈认为,被告⼈XX系坦⽩,初犯,⾃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致。另查明,被告⼈XX销售烟草制品,违法

所得3000余元。202068⽇,XX亲属退到法庭违法所得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XX⽆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法经营罪。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成⽴。XX有坦⽩情节,⾃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退出违法所得,认罪

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

百⼆⼗五条第(⼀)项、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七⼗三条第⼆

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五⼗三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XX犯⾮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民

10000(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被告⼈XX所退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XXOPPO⼿机⼀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点评:⾮法经营罪案件在现实⽣活中是⼀种⽐较常发的案件。该案中,本辩护⼈接受

被告⼈家属的委托之后,及时查阅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会见被告⼈,进⾏了有罪从轻辩

护,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最终判决被告⼈缓刑,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8:12: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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