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讲解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0: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查理和巧克力工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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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核心内容解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立法目的: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

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

采购人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采购资金范围(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

采购项目范围(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本法规定执

行)

采购形式范围(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对象范围(符合本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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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章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

发达 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立法目的: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关键条款(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

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

任何手段 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

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 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

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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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

制或 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

的合 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

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

制或 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

的合 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

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于以不 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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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

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

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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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1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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