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3: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写给英语老师的教师节祝福语)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

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

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

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

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

”(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

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

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

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

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

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

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

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

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

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

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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