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探究
【摘要】:在对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定义时,如果只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
第24条,以形式主义进行定义,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然而此种判定不公平,
会造成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本文针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展
开了分析,以期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 共同债务 推定规范
一、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理论和实务的现状
在最高人民法法院公布的离婚财产若干意见条例当中,17条1款明确指出共同生活或
者是共同履行抚养和赡养等义务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必须清偿债务。规
定在离婚时,夫妻一定要共同偿还在生活中所负的所有债务,若是各种拥有的财产,经过
双方协议偿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当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偿债额
度加以确定过程中,法律效力存在于两人的内部间,不能对债权人或者是抗债权人等任意
一方实施全部债权主张。
其中,存在两个推定,第一是对于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在这个方面上还
存在争议性,权利方拥有承担举证的责任,若一方不能举证,人民法院按照无法查实,对
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是推定的范围。第二,在条例中的第7条,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
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或者是以个人名义的债务,均是夫妻的共
同债务。在当时比较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了主观目的
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夫妻之间存在真逃债或者是假
离婚的现象[1]。然而,理论与实务存在质疑,当事人的另一方不仅得不到共同财产,甚
至会背负巨额的欠款,损害其合法权益,这种不利的影响应该被高度重视。
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
通过对夫妻双方共同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的理解,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
以个人的名义予以全力主张,应当按照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在反驳的事项中,如果夫妻一
方不能举证,需要按照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加以处理。身份推定是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但不能机械式的套用以上司法解释,容易导致夫妻一方和第三
方恶意串通,不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目的性限缩解释
(一)用途的推定标准
在24条司法规定中,其作为补充,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有的债务,是其个人
名义,应当按照个人债务进行处理,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被限缩。当然,在存续
期间,不是全部的夫妻债务都是共同债务,所以在推定时需要更为慎重。
基于立法者的主观目的,对共同债务的适用前提进行考虑,从我国的历年婚姻法规相
关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债务的推定与基础事实息息相关,因为债务是否由共同生活导致,
那么,对于共同生活而言,将成为债务推动中用途的推定标准。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强调
共同体的特点。当《婚姻法》被重新调整之后,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主的意定
债务,若这些债務未能直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共同经营的花销,此种情况不属于共同
债务。该条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和已婚者侵权之债规定的,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效果。由于
无偿保证不能带来等价的给付与利益,所以不在共同债务的范围。
在合同法第8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该由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负责承
担债务,除非是在债权人能够证明在所享债权时,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导致,即便没有夫妻
另外一方签名,共同债务也能够被确认[2]。此外,若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还
要包含请求权的原因和事实,就是借款合同成立、生效,乃至借款用在“共同生活”的事
实内容。如果夫妻的一方是债权人或者是举债人,均将债务主张作为共同期间,举债责任
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债权人与举债人而言,二者均要实施债务人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举
证。
(二)日常的家事代理
在日常的家事代理方面,夫妻双方互相作为代理人,应当注意的是,以下除外:1、
数额巨大的家庭共同财产赠予;2、共同不动产的转让;3、其他重大的事务。在存续期间,
如果一方因为日常生活所借债务,这个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
的日常必要开销,比如,日常文化消费、子女教育,与医疗服务等,若借款的数额比较大,
并且尚未有另外一方的签名,超出需要则不属于家事代理的范畴,不能实施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总之,夫妻一方或者是第三人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债务的用途,再由夫妻双方
共同签字,尤其是商事主体,应当更加谨慎。
(三)合意的推定标准
不是所有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需要个人清偿,如下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1、
不经过同意,乙方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债务2、已经约定好的夫妻个人债务。3、
没有经同意擅自经营或者是筹资,而且未能将收入用在共同生活[3]。总而言之,以上构
成了合意推定标准,也就是对日常家事代理的补充。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范围进行了合理的法律解释适用,在一定程度
上,能够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存在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产生,因而有利于保护夫妻一
方的合理利益与权益,从而降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发生的几率,充分发挥《婚姻法》的重
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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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56.
【2】郭宏岩.《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职工法律天地,2018(20):
162.
【3】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法律适用,2017(3):100-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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