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6: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深圳中学网站)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概念

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

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

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

律文书实现的过程。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

行的前提。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

权执行民事判决。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

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

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最后,

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

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

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

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有以下几点

特征:

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申请人若想

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

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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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

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

人的义务。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

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三)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院进行民事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

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进行民事强制执行的基础。第二,所采取的强制执

行措施不可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第三,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一定要绝对遵从

法律的规定。

2.执行的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人员在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行为

和财产,只可对此标的进行执行,绝不能针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进行执行。

3.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

为了申请人的权益而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执行人员在强制执行时,不但要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更

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二者双管齐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协助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认为执行活动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支持配合

以此来协助执行的,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

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不可推诿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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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现状

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对确立法律文书

的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中,强制执行工作经常会遭遇重

重困难。近几年,“执行难”问题已经日渐严峻,不但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司

法权威,也成为了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广大民众反应较大的突出问题。执行

难问题的产生,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还极大危害了

人民众的正当利益,甚至导致其他的一些严重后果。因此,我们要不断探

索新的方式、思路和办法来解决执行中的困境,坚持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和

质量,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中面临的困境是各不相同的,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解析

执行工作的现状。

(一)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董某生、某化工有限公司二被告向原告董某共计借款21万元,

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偿还,董某便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令两被告共

同偿还董某借款21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执行过程:执行人员通过全国各级法院网络检查控制平台进行查询后,

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没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证券信息

等,只有零星的银行存款记录。在执行人员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后,发现

这两个被执行人也没有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后再次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

没有任何债权。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董某生进行司法拘留,后又将两名被执

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执行人董某生处于无业状态,生活艰难,

家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新的线索。最后,执法法院裁

定执行程序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由于债权人没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在出借款项时没有对

借款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详细了解,也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

为担保,即使案件在进入诉讼后也没有申请相关的财产保全,导致案件在强

制执行时,即使执行法官穷尽了所有手段,还是没有查询到到可供执行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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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我国现阶段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原因,

还有当事人、现阶段司法环境等因素。执行难实在是我国司法环境中的一大

毒瘤,许多案件虽然有了生效判决,却无法得到落实,如果一个公正的判决

是实现正义的前提,那么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就是实现正义的保障。能否落

实生效的判决,能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树立司法权威,执行程序

都起了决定性作用。

(二)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张宪云是刘某的司机,在卸货时受伤。雇主刘某垫付3000

元后不知所踪。随后张宪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宪云医疗费等费

用共计64000元。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

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刘某的货车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给了席某。执行法

官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卫星定位后,执行人员到了刘某,但盯守两天,

仍没有拦住被执行人。于是,法院与交通部门配合,再次发现了货车的踪迹,

对车辆进行扣押。但是在返回法院的途中,一人突然拦在半路,态度嚣张,

说自己才是车辆的主人,法院无权扣车。僵持不久后,对方自行离开了。此

时,刘某到执行法官,对车辆问题进行协商。法官劝导后,刘某主动承认

了自己的错误。最终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以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束。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不但自己藏匿起来,还转移财产、暴力抗法,这不

禁令人唏嘘,种种原因使得执行程序难以继续。该案可执行的唯一财产需要

交通部门协助。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部门,耐心沟通,讲明利害,最终圆满

解决难题。因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与其他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由多

个部门共同发挥作用,以此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两个典型的执行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困

难,被执行人无法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困难、协助执行人拒不配合、

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动等原因导致许多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就陷入了困境。我

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但其内容比较还比较抽象,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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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也会影响执行活动的开展。树立司法权威在人民众中的地位是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的目标,除了公正审判外,能否实现公正的判决则更为重要,否

则这一判决将成为一张空白支票,法治的意义更是纸上谈兵。所以,重塑司

法权威的重点就是马上解决执行案件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难的成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时仍

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就

会不断增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挫折,是诸

多因素共同导致的。

(一)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缺失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如今我国始终坚持建设市场经济,

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才能建立市场经济,而现在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

正处于探索阶段。申请执行人因为法制意识淡薄经常会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

被执行人由于法制意识淡漠,往往会在自己即将败诉的时候隐匿财产。更有

甚者,在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就躲起来,于是法院缺席判决,更增加了执行的

难度。我国的普法工作相对落后,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对法律

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识也还不到位,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二)司法协助人员支持不力、执行机构之间缺乏合力

法院的执行活动常常会涉及到其他的行业和部门,此时就需要他们的积

极配合和支持。但是,事与愿违,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一些单位和部门经常

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有

些机关单位或个人不愿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跨地区的联合制裁制度

和跨部门的配合监督也不够健全,导致强制执行工作的大环境不尽人意,更

增加了民事执行面临的困境。此外,即使我国始终在重申法院的权威性和独

立性,但改革也不会一帆风顺,目前法院的财政仍然是政府在负担,政府也

会间接影响强制执行。现如今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还是以债

务人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的,遇到一些被执行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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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此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必须被委托协助执行。而受委托的管辖法院

因诸多原因,可能不会很好地履行,因此就导致在强制执行时,各个部门无

法组成合力,有利击打逃避法律惩罚的恶劣行径。

(三)执行体制不健全、执行观念存在错误

从执行体制来看,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还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也会

为执行人员的不合理执行埋下隐患,最终导致执行难。从司法体制来看,司

法机关的基本人事关系归属于地方,这就使得地方司法仰仗于地方政府,对

一些针对于地方政府的执行,执行人员可能会特别对待,导致判决结果不能

顺利进行。就观念层面而言,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存在着一定

的错误认识,许多人重判决而轻执行,认为纠纷只要经过了法院的有效判决,

就已经解决,对后续的执行程序不够重视,导致执行程序无法顺利推进。

(四)执行立法不够完善,执行缺乏依据

如今,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主

要靠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执行的规定和最高法发布的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使得民事执行的内容比较分散,操作不便,而且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

和多变性也没能整体覆盖。这些相关规定远不能满足如今复杂现状的执行难

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时,如果没有完善的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人员面对各种突发情况可能难以做出精确无误的认定和判别,就会阻碍案件

的执行效率。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包含在民事诉讼法中,过于原则

化,制裁性法条较少,这样的法律规定,肯定会导致执行中的法律依据不足

和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健全,最终导致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无法顺利推进。

(五)地方保护主义与人缘地缘关系影响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区域经济发展的

想法,比较重视地方企业,并且衡量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指标仍旧是经济发

展程度,有些政府和机关单位为庇护所在区域的企业发展,不积极协助法院

的执行工作,对其应尽的协助执行义务也不断推诿,这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

活动无法顺利推进。此外,当判决生效后,若非申请强制执行,只有一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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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被申请人会选择主动履行义务,而执行人员为了案件效率,可能会对双

方当事人进行组织并调解,而为了实现自己债权的申请人,不得不做出财物

以及履行期限上的退让,然而却还有被申请人把执行和解当成逃避执行的伎

俩,不仅拖延期限拒不承担责任,而且还损耗司法资源。法院在进行执行活

动时,若进入被执行人的生活范围,就很可能被被执行人影响,被执行人会

用人力或财力牵制法院的执行,使得执行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四、破解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执行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

困难。为此,我们必须要竭力解决这些问题。聚合外力强化综合治理,用足

内力强化责任担当,智能助力强化科技保障,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努力让

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想破解执行难,其治本之策就是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完善统一

的国家个体企业联合征信体系,实现各部门和各平台的信用信息系统的联合

与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披露。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解决被执行人

隐匿财产的难题,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执行工作的不断推进。在共享基础数据

库的前提下,冻结、查封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保证和执行的一一落

实。揭露有关部门和公众的失信行为,确保落实各项执行措施,使其“一处

失信,处处受限”。在加快推进全社会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鼓励公民学法

律,懂法律,守法律,用法律,确保加强释法明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

断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让全社会了解、理解和支持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有效加大对“老赖”

的处罚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促进信用信息系统的健全,确保

推进法制建设以及诚信建设。通过加强失信标准化建设和创新管理模式等措

施,继续完善执行机制,推进网上司法拍卖,提高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优

化质量效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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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执行立法及配套措施

首先,及时更新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最高法已经引入了一系

列司法解释来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但仍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因此,我们应

该解决强制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空白或有漏洞的法律及时更新,

使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其次,制定民事执行单行法,这是因为执行

和审判的法律依据不同,我国亦具备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可以制定出充

分救济、高效运作的法律法规。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为民事执行工作提供更

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提高执行威慑力,进而有效解决执行难。最后,要推

进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和执行难的实地调查,综合实践经验,

落实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推进法院内部执行体制改革

首先,要建立纵向和宏观的执行管理体制,注重下级和上级法院之间的

纵向管理,积极发挥的作用,统一协调和管理,打破地方的保

护伞。其次,促进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补充。在庭审中,审判

部门就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真实无误的财产报告,并在实施阶段预先申报财

产,这样便可便于执行。最后,要分清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范围和

边界。

(四)克服地方或部门主义的干扰

执行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执行活动时,可能会触及某些人的利益,

甚至违反上级领导的意愿。若法院违背这部分人的要求,直接开展执行工作,

就有可能在人员任命、办案经费等方面受到制约。因此,法院必须具有一定

的独立性,在进行执行工作时才不会畏首畏尾,以此来保证更好的行使执行

权。同时,要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认识,能够自觉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执行行

为。其次,法院领导更应当身体力行,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健全社会各部门的联动沟通协调机制

要想彻底解决困扰我国的“执行难”困境,首先要建立和执行法院之间

内外合作的机制。法院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得到政府和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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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合,就会对那些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威慑,督促其履行。其次,

法院可以利用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我国的执行困境,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

的合作与交流,使执行工作得到顺利落实。最后,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得到

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以及理解。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其他各部门都要尽力配合好

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应尽的职责,以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落实。还要

充分利用好公安机关网络检测检查控制平台的作用,及时将法院的司法拘留

决定书在互联网上进行联合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检查和控制。

(六)多举措并举加大执行救助力度

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一些执行人没有执行财产。在这

种情形下,虽然法院用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也不能落实到位,权利人因此

生活更加困难。2017年,全国法院斥资5亿多元来进行司法救济,解决了许

多申请执行人的迫切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必须发展思

路,采取多种措施,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建议:

1.进一步加大执行司法救助力度

首先,各级政府要对司法协助予以充分的支持,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

逐渐加大,且依据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分配司

法协助资金。司法援助资金的份额应向法院倾斜,特别是在执行救助的领域。

最后,要提高中央政府部门和法定司法协助预算的地位,落实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资金的预算。

2.拓宽救助渠道,建立司法救助与政府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

可以将中央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一些政策与司法救助工作联系起来,

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来计划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

3.积极引入保险机制

彻底解决”执行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全社会人士的共同

支持和努力,更需要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将

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执法机制,使法院的执行活动摆脱困境,走上正轨,为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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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是党和国家交给法院的艰巨任务。这是法院的责任、人

民的热切期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执行工作,执行人

民的利益,行的是大道无边。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坚持

完善执行体制,不断提高信息化实施水准,严格执法行为,增强信用惩戒措

施,使失信之人无处可逃,寸步难行,彻底解决执行中的困难,破除实现公

平正义的最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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