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
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执行。 说明这两条规定对劳务派遣员工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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