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明细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6: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inturn)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明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

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

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费两项,并用

“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

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与康

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

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

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

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

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

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

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

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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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

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

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

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

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

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

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

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

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

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

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

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

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

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

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

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

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

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

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

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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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

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

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

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

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

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

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

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

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

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

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

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

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

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

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

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

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

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

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75周岁以上的,

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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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

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

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

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

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

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

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

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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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

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

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

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

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

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

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

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

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

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

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

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

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

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

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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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

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

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75周岁

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

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

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18-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

(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20-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

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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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

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

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

.

(三)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

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

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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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

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

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

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75周岁以上

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

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

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

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20-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

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

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

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

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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