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习题
一、判断题
1. 倒卖文物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周岁。( )
2.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3.行为人以故意杀人手段妨害公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4.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其威信。( )
5.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 )
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
7.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
8.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冒充医生在医疗单位从业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医疗事故
罪。( )
9.对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应定贩卖罪。( )
10.行为人走私的物品中既有又有、淫秽物品的,应定走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
罪。( )
11.如果行为人在组织活动中实施了强迫、引诱、介绍的行为的,对行为人以强迫罪和组织
罪论处。( )
1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按非法行医罪论处。( )
13.摇撞骗罪和罪的差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不同。( )
14.某甲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便对税务工作人员某乙怀恨在心。一日在某乙下班回家的路上,甲将乙
打成轻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 )
15.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对案件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
说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16.鲁某、曹某、张某等在某一宾馆人员组织活动中受雇充当保镖、领班、皮条客,为组织活动
提供帮助,是组织罪的共犯,因此应以组织罪的从犯论处。( )
1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
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数罪并罚。( )
1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
罪处罚。( )
19.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破
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20.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于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数罪。( )
21.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时,杀害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对这种行
为应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
二、简答题
1.简述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
2.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罪的界限?
3.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4.如何把握医疗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5.简述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6.简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7.简述非法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
8.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2.试述伪证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
3.试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4.试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
5.试述组织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
第二节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2.错;3.对;4.对;5.对;6.错;7.对;8.错;9.对;10.对;11.错;12.错;13.错;14.错;15.
错;16.错;17.错;18.错;19.错;20.对;21.对。
二、简答题
1.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
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2.答:本罪与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
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罪可以是利用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另外,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财物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成立犯罪,而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所得的财物数
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活动,所得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而以罪论
处。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虽然,行为
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时常常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但骗取财物往往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而诈
骗罪则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
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
作恶,欺压、残害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
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
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参加。
4.答: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
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
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
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
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
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
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
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
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
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5.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监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劳改农场、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
拘留所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
6.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7.答: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
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
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
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
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8.答: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
串联、拉拢、欺骗他人,从而使其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安排偷渡的各项事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论述题
1.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
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妨害公务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
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暴力”,一般是指对侵犯对象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进行其他人身强制,如捆绑、
拘禁、殴打等,但也并非仅限于此。“威胁”,是指以加害本罪对象或其亲属的人身、破坏其名誉或毁损
其财产相恐吓,从而迫使本罪对象不能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次,行为对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
工作任务的阻碍,既可以表现为迫使本罪对象不能或不敢实施其正常的公务活动,也可以表现为强迫其违
背职责,实施依法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最后,行为发生的场合是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
者履行职责期间,特别是当行为对象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时,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
在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的活动时,本罪属于行为犯;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本罪属于结果犯,即本罪的成立要求有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进行阻
碍。
2.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
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
记录、翻译。首先,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人的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最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
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中作伪证,包括公安、检察、
国家安全、监狱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的全过
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但为了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
责,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有两种,一是陷害他人;二是包庇罪犯。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于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伪证罪的成立只限于行
为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如果行为人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不成立本罪;第二,如果行为人只是就与
案件的定罪量刑这一实体处理结果关系不大的情节作伪证的,不成立本罪;第三,注意区分伪证与误证。
如果证人因记忆错误而致证词失实,或鉴定人由于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鉴定材料、鉴定设备的原因做出错
误的鉴定结论,或记录人由于对业务不熟而出现漏记、错记,或翻译人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出现错译、漏译
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
过程中,行为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往往可能
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第三,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
译,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第四,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五,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
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
3.答: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行为人在医务工
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
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
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其二,行为人的
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
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
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
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4.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
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所谓,是指、、
甲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所谓走私,是指非
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或在内海、领海
运输、收购、贩卖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所谓
运输,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所谓制造,
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对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的行为。本罪是选
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的,不论的数量多
少,一律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科研或教学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2)走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对象不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
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
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3)数量的计算。本罪的处罚与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有重大关系,因此,准确
认定的数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7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而未经处理的,其数量应以累计计算。又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的数量以查证属
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5.答: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活动的行为。本罪
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
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场所
或变相的场所从事活动。如以开办旅馆、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的场所。其二,虽
没有固定的场所,但通过控制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
服务员到店外从事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者则不以犯罪论处,
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相互传递信息、
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
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
淫,又组织他人的,则构成组织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
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罪。对此,应当
作为组织他人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
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
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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