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司法解释
离婚案件中⽆疑会涉及到⼀些专有名词或意义不清的词语等情况,因此本⽂旨在整理部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以供
当事⼈参考。【来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具体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
住。
⼆、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
(⼆)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
适⽤本条第⼆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三、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
起⾏政诉讼。
四、夫以妻擅⾃中⽌妊娠侵犯其⽣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夫妻双⽅因是否⽣育发⽣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民法院经调解⽆效,应依照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五、⼀⽅未经另⼀⽅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主
张追回该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
夫妻⼀⽅擅⾃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损失,离婚时另⼀⽅请求赔偿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六、当事⼈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个⼈的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
⽅的除外。
当事⼈结婚后,⽗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千零
六⼗⼆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的财产外,按照夫妻共同
财产处理。“
七、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
(⼆)⼦⼥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其他⼦⼥,⽽另⼀⽅有其他⼦⼥;
(四)⼦⼥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
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
⼋、具有下列情形之⼀,⼦⼥要求有负担能⼒的⽗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以维持当地实际⽣活⽔平;
(⼆)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九、夫妻以⼀⽅名义投资设⽴个⼈独资企业的,⼈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给予另⼀⽅相应的补偿;
(⼆)双⽅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给予另⼀⽅相应的补偿;
(三)双⽅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
相应的补偿;
(三)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分割。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2:5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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