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者法律条款
个体工商户中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如何列明
诉讼地位
一、个体工商户法律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
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
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因此,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
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
织,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载体落在自然人身上。
二、个体工商户中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如何
列明诉讼地位
《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十
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
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
诉讼人。”关于该条的 理解,本文区分几种情况解读:
以最近热播的电视剧《梦华录》为例,假设“永安楼”是以
赵盼儿为经营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孙三娘,现
茶商顾千帆以永安楼拖欠茶叶款10万元为由提起诉讼,那么
相应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1、原告不知悉实际经营者的情形
应列顾千帆为原告,永安楼为被告并同时注明该字号登记
经营者赵盼儿的基本息。注意如果直接列赵盼儿为被告,法院
可能会要求补正,也可能面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原告知悉实际经营者的情形
应列顾千帆为原告,永安楼为被告(同时注明该字号登记
经营者赵盼儿的基本息),孙三娘应列为共同被告。常见的错
误写法:1)列永安楼为单独被告,同时注明实际经营者为孙
三娘;2)列永安楼为单独被告,同时注明登记经营者赵盼儿
以及实际经营者孙三娘。
三、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仅解决
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问题,不必然产生登
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发布的(201)最高法民申2390号案例,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本条款只是解决个体工
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
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田大庆、蔺
建涛明知张铁牛系天开采石厂实际经营者,田大庆、蔺建涛再
审中主张在一审诉讼前其二人不知张铁牛为天开采石厂的实际
经营者的再审理由,与客观事实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其
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田大庆、蔺建涛主张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天
开采石厂,应由天开采石厂、钟鸣承担责任的再审请求,根据
《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
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
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天开采石厂是经过合法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其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经营者的财产高
度混同,财产在自然人名下,字号不具备法律上的拟制人格,
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加之田大庆、蔺建涛明知
张铁牛是天开采石厂的实际经营者,故张铁牛作为实际经营者
应承担天开采石厂与田大庆、蔺建涛之间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钟鸣不应承担责任正确,原判决改判天开采
石厂不承担责任亦无不妥,故原判决据此认定天开采石厂不应
承担张铁牛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责任,不存在缺乏证
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四、延伸阅读
在具体经办案件过程中,对于律师而言,有时即便知道个
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也并不必然需要严格遵守民诉法解释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更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性、举证责任
以及案件最终的执行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最适合委托人的诉讼
策略。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2:26: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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