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问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法国乙公司(卖方)于1998年4月7日达
成协议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合同付款
条件规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买方
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如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
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不久据可靠消息透露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
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1998年7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
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
到上述通知后于1998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
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
一切支付。”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
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
金。而买方则认为卖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结果)
经调查审理仲裁庭认为卖方所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属实买
方尽了将自己中止履行义务的决定立即通知卖方的义务卖方虽做
出了履约保证但卖方所做出的保证并不充分买方有充分理由相信
卖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据此仲裁庭驳回了卖方
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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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合同已经成立但还未到交货的时间卖方供应的
配件质量不稳定卖方如果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
严重损失卖方存在一个潜在的违约可能。买方根据得到的可靠消
息预见到卖方将不能到期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就涉及一个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的问题。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
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们所指的预
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
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
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
从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
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规定
了预期违约制度。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公约的相关规定。
公约在第五章第一节的第71条、第72条做出了规定。第71
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
履行其大部分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
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
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
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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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
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
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
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2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
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
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
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
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
定不适用。”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中止履
行合同义务或撤销合同。
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
同或撤销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当买方有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预期违约的情
况下买方停止付款。
所谓”;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做出了规定:“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
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
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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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卖方供应的质量不稳定而质量也是此合同中最重要
的因素。一旦履行期到来实际交付将会给买方带来巨大的损失很
明显是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当事人在行使上述的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时还必须承担下
列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3.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
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义务。
买方得知卖方违约的潜在可能时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
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可见买方是尽了
自己通知义务的。
在本案中针对买方所发通知卖方也提供了保证关键问题就是
看卖方所提供的保证是否充分
(adequateassuranceofhisperformance)由于卖方仅仅保证:“如
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
的一切支付。”这里所讲的”;买方的一切支付”仅是指偿还买方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支付的货款。”但买方最关心的是卖方按时
供应质量稳定的精密仪器配件时间和质量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因
素。由此可见卖方提出的保证不仅不充分而且与买方的需要不符
合。因此买方接到保证后仍有权继续中止履行他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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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证美国商法典第2609条明确规定了30天的提供
履约保证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即构成预期违约;而公约第71条仅规
定了中止履约的一方有立即通知另一方的义务至于保证的期限和
不能提供充分履约保证的后果公约都没有规定这是公约的一点缺
憾。
在本案中如果买方等到实际交付再去寻求救济可能就会买回
一堆废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花
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财力去仲裁甚至诉讼。
不难看出在实践过程中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
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有重要的作用。
在对外贸易乃至国内贸易中我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要遵循合
同而且必须要从履约能力、商业信用及履约行为等方面考察对方
具有预见性合理预见对方的履约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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