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
并运用 一、定义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
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
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
(一)差异性 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
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
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
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
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
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从交易主体上,两者
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
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
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
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
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
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
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
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
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
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
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
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
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
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
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
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二)就目前的情
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
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
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
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
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
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三)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
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
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
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
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四)交易结构上,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
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
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
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四、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能否和其他
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 1、合并运用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因为单一信托的资
金数额大小是难以计划的,尤其是那些非指定用途信托,其资金的运用对象、运作
方式都由信托公司确定。 2、合并运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都
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经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
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
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
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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