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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
解释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
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
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如果不能自己很好
的处理,就需要警察进行调节,甚至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有哪些需要我们
注意的,其中的内容都有什么呢,接下来,将会就这个问题进行
讲解,重点就申请和受理环节的内容进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
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
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
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
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
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
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以上就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
释的申请和受理环节的一些内容了,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仲裁
申请书中,我们需要写明的具体内容,包括姓名、请求所根据的
理由、证据和其来源等等一些信息,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的疑问,
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莱芜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1:2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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