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 2014
导读: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已经出炉!2014年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
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
大于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下文由法网法编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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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
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
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
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
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
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
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或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财政部 商务部
2014年1月16日
相关法律知识延伸: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
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
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
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
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
贴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
(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
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
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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