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
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广大职工解答疑难。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
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
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
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
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
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
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
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
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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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
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
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
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
人所在岗位 (职位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行标
准 635 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又称疾病休假
工资 )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70%;(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80%;(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9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10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病假工资 (又称疾病救济费)
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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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5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
6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
上述提及的 “本人工资 ”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
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当月计薪日 ×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
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
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 5 天休息 2 天, 6 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
是 20 天,如果是 5 月份就得加上 “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
定的
20.92 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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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0:1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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