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忙大伙儿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专门整理了此篇文章,
以下内容要紧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点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
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伙儿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一是依照违约的时刻,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
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行为表示将不
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 合同尽管尚未到期,若是一方有不履
行的表示,对方也能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依照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
件的情形。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需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
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形不适用实际履行。 这些特殊情形包括:法律上或事
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太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
内未要求履行。
(2)补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方法后,若是对方还有
损失,应补偿。依照第113条的规定, 补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那么”。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违约金,也能够约定损失
补偿额的计算方式,但违约金不得太高或太低。
(4)执行定金罚那么:关于定金的问题,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具体规定执行;若是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
合约定,第一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
非违约方可依照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改换、重
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去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避免损失扩大规那么: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
当采取方法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补偿。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缘故此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缘故此违约,不
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
能够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点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
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那么》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括了
两种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也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概念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那个特点包括两方面意思:
其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有义务就存在责任的可能性,
没有义务,就全然谈不上责任;其二,违约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样,合同当事人必需履行,不然,就会
产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之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也确实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得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他人固然没有违约的可能性,
从而也就不存在负违约责任的问题。
(4)违约责任能够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依照私法自治的大体原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固然能够约定违约责任的
方式、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补偿的计算方式、免责条件等等。在合同法这种
典型的任意性的法律中,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是立法者、司法者都很强调的。
必需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决不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毫无穷制,为保障公平合理,
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太高或太低违约金或补偿金,都要进行干与或法律授权法官
依照具体情形降低或提高。
三、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能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能够要求其支付价款
或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对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太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信的,
受损害方依照标的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改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方法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
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
因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效劳有讹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爱惜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照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
必然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方式。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
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份
或全数免去责任,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去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方法避免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方法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补偿。
当事人因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故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
权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0:0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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