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4-11-05 18:54: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骄阳似火)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

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

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

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5、当事人选择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开庭(或调解等)通知的,浦东法

院短信平台发送号为18001(移动用户)

1(联通用户)1(电信用户)

当事人收到此短信后即视为送达。

6、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人

~

送达地址

手机或其他联

系方式

邮编

我同意使用法院短信平台送达。 短信

送达

签名 号码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

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一条 法院专递的范围

~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

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

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三条 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

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

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

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

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

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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