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不签合同是否违法
篇一: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本法执行。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个体工商户
的,在中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需
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在规定时
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赔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篇二:签订聘用合同要求事宜
兴安盟公路管理局所属公路养护工区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要求
一、各工区按照已公示的“兴安盟公路系统公开招聘养
护技术工人聘用分配计划表”,聘用人员签订其分配到聘用
工区的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具体填写要求:
①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填写聘用单位全称;
兴安盟公路管理局第五公路养护管理工区
地址:按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地址填写;
突泉县突泉镇
②合同中第一项,聘用合同期限:
按合同中的第 (一)项执行,合同期限为 叁 年,自
20XX年 11月 1 日至 20XX 年 10 月 31 日止。试用期
为 陆 个月,自 20XX 年 1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30 日止。
③合同中第二项,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公路养护 部门从事 养护生产
岗位的工作。
(二)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的公路养护方针,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所分配的各项
养护生 - 1 -
产(工作)任务。
2干线公路养护道班及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自觉执行
养护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养护工人安全职责。
3合素质,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养护生产任务,
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④合同中第五项,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执行相当于人社局核定
的档案工资标准 。
⑤合同中第十项,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乙方违约责任:
标准为: 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生产(工作)计划任务,明确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
和责任,并要求其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乙方未按规定完成的
或乙方未执行甲方安排不定时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扣除乙
方未完成工程量工资。
2、甲方对各项工作任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 -
2 -
责对乙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罚;按工作量
完成情况,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3、甲方应当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乙方
的收入。
⑥合同中第十一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规章制度,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关心集体,团结
同志。
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领导交
办的临时性工作。
规章制度。
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
养护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及处
理,严重违反规定或造成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上级主管部门(公路管理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
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 3 -
三、其他注意事项:
①甲方单位名称:按“分配计划表”,必须写分配到该
工区的单位全称。
分配到第一、六、八、九工区的其他工区人员,“法定
代表人、地址、邮编和”由人秘股人员相互打电话
咨询并告知签订合同人员。
②聘用合同期限:只按其中的第 (一) 项执行,其他
两项内容不填;合同期限 叁 年和试用期限 陆 个月,必须
是大写。
③附则中:乙方需由本人签字,年月日写 20XX 年11
月 1 日;
④聘用合同每人一式三份,需由人秘股人员在旁指导,
认真填写,不准涂改。
⑤聘用合同于20XX年11月25日之前填写完。
20XX年11月18日
- 4 -
篇三:签订聘用合同注意事项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 签订合同人员:单位除退休人员外所有在职在编
人 员;20XX年、20XX年聘用的新教师此次不签,待聘用时
签订的合同期满后,再填写《聘用合同续签书》(合同书的
附件5);20XX年以后通过参加聘用考试工作的人员在《事
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登记表》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
案花名册》在备注一览中注明“XXXX年招聘”;借调人员与
原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已开调令未调工资的人员与新单位签
订合同。
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
年 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按
照人社局要求,如果个人同意,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至退
休,但是个人必须写申请,单位留存(尽量还是三年一签)。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上报材料:《泰安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
份,单位留存一份、个人一份、上报教育局一份)、《事业
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登记表》(上报一份纸制材料,同时
报送电子版)、《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花名册》(上报两
份纸制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
聘用登记表》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花名册》均上报打
印的材料,并在相应的位置贴上近期1寸免冠照片。经审核
无误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泰安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登记表》各存入个人档案一
份,请在《泰安
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
登记表》左上方用铅笔写上档案号。
2、上报电子版时,以学校为单位,《事业单位现有在
职人员聘用登记表》的电子版名称为该同志的名字,电子版
发邮箱:fqa919@。
3、上报时间: 20XX年1月19日前报送市教育局政工
科。
四、如有疑问可打电话:7251618或我的手机。
教育局政工科
20XX年1月12日
篇四: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
利的。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
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
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
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事务,无需法人另外授权。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依
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
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谁担
任特定的领导职务谁就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大
学的校长。他们与法人单位之间是人事编制关系,不存在签
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
当中,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
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
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
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有关经
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原劳
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对“厂
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部
发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
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
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
同。”这些规定至今未见废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企业法定
代表人既在劳动合同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出现,又同时作
为劳动者出现,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这样的合同不成立。
此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对此稍加分析,就会
发现此说不妥。
法定代表人之“他”非乙方劳动者之“他”,一人两种
身份皆是法律赋予,但是角毕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
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人。以有限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
经理,由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律或章程
规定的程序选出。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
作为公司成员,是公司的劳动者,理所当然要受劳动法的调
整,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一个人
同时出现在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仍然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自己和自己订立的合同。这种说法很有
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
区分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十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从实践来看,通常的做
法是,经理(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与董事长(代表公司)签
订;经理(总经理)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人事总监等,与经理(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其
他人员可以与经理(总经理)签订,也可以与人事签订,根
据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而定。
但《公司法》没有对更为重要的职务——董事长的“聘
任”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条款规定董事长是“产生”
而非“聘任”。因为一般来说,董事长就是老板,老板当然
只能聘任别人,不存在“聘任”自己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
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
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
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
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
(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
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
(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充分表明此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
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
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
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
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规
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应当与自己“签
订”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不一定要为自己缴纳社保费;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合同(可以是劳动合
同,也可以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与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总结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
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
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篇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聘用合同书前面
的“说明”,按其要求签订,并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合同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原则上不要
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签订,以增强聘用工作的严谨性,防止出
现问题。聘用合同一式五份。
2、工作职责可以直接填写,也可以采用打印纸条,粘
贴在合同书上,再盖上骑缝章的方式填写。本单位聘用制实
施方案中规定了各岗位工作职责的,也可以填上“按《××
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执行。”
3、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由推聘领导小组根据
年龄、学历或学位、职称、业务水平、工作表现、是否重点
关键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种等因素研究确定。对在本单位工
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
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
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
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
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
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
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
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xx的,试用期可以延长
至12个
月,签订聘用合同时,对见习期内的大中专xx的试用
期可以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其见习期结束时止。事业单位实
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
用期。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
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5、聘用岗位根据各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填写管理、专业
技术、工勤之一,明确其聘用关系和岗位类别,不必写明具
体职务和级别。对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
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6、违约金由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一般以5000
—10000元为宜。
7、按政策规定属于缓签合同的人员请报区主管部门和
区人事局审核确认。
8、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提出
提前退休申请,单位同意的,请在签订聘用合同前报区主管
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9、合同鉴证采取自愿原则,需要进行合同鉴证的单位
请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篇六:聘用合同签订工作注意事项
聘用合同签订工作注意事项
一、聘用合同签订指导:
1、签聘用合同已到期的,须准备以下材料:
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登记表
⑵聘用合同续签书
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备案花名册
第一种情况是20XX年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第二种情
况是20XX—20XX年新考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到期。
2、签聘用合同未到期的:
主要是20XX年至今新考聘人员,只做备案,填报《事
业单位招聘(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花名册》
3、从未签订过聘用合同的,须准备以下材料:
⑴山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⑵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⑶事业单位招聘(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花名册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学校之间调动的人员,由调入学校从今年开始与其
签订新的山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而不是续聘。
2、需要去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登记表、聘用
合同续签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备案花名册,以及备案
花名册的电子版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备案信息采集电
子版(EXCEL)。 在人社局备案结束后,各学校将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续聘登记表和聘用合同续签书拿回学校妥善保管,
根据教体局通知送档案室存档。
篇七: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摘 要】聘用合同书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的基本载体。本文阐述了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需要注意的
问题。
【关键词】事业单位 签订 聘用合同 注意问题
20XX年,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
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
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
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总结实践经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
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聘用合同中“人事关系与岗位聘任”两种期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聘用与岗位聘任二合一
的合同。人事关系聘用期限是指聘用双方人事关系的存续
期,是聘用合同生效的时间要素,分为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3—5年的中期合同,至受聘人退休的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
工作的项目期限的项目合同四种类型,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
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岗位聘任
期限是指受聘人担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
位的职务任职期限,是受聘人在聘用单位中承担某一具体岗
位责任和行使相应岗位职权的时间限制,这一期限最长不得
长于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具体由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
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
规定产生任用。因此,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人事
关系聘用期限和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两种既有联系又相互区
别的两种时间规定。
篇八: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
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
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
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
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XX]13号)、《合
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
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XX]23号)精神,
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
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
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
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
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
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
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
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
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
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
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
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
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
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
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
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
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
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
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
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
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内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续聘。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一方希望
续签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聘用单位将《聘
用合同续签意向书》及时送达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以书面形
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签聘
用合同手续。
(五)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聘用合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向对方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
作日内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被解聘人员,
同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六)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按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
到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备
案手续,作为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转移社会
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
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
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
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按照聘用合同的
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范围与对象 本市
(含县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
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与本单位在职
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
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市直各
事业单位(含各县、区事业单位),凡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
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市直各单位必须在20XX年9月底前、各县区必须在年底前,
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继续做好续聘等管理工
作。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1、聘用合同须经聘用单位(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双
方当事人签订,因故需要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无效;
2、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填写,涂改处必须加盖
校对章,否则无效;
3、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并顶格(或注明“按国家现行事
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4、聘用合同中甲、乙双方基本情况栏内每个空格均须
填写;
5、聘用合同书第一、二、五项为必填栏目,第十、十
一项为甲乙双约定项目(双方约定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6、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
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
依据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7、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法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8、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完毕,由聘用单位统一
送鉴证(备案)机关进行鉴证(备案)。聘用合同的鉴证(备
案)工作,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
门)负责,并统一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序编号;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时限分别为:
首聘(或续聘)鉴证时限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变更、解
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备案时限为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
位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未经鉴证(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9:26: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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