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1⽉1⽇起,个⼈所得税新政施⾏!
12⽉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则《关于进⼀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个⼈所得税预扣预缴⽅法的公告》,公告明确:在
纳税⼈累计收⼊不超过6万元的⽉份,暂不预扣预缴个⼈所得税;在其累计收⼊超过6万元的当⽉及年内后续⽉份,再预
扣预缴个⼈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个⼈所得税预扣预缴⽅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步⽀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现就进⼀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个⼈所得税预扣预缴⽅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上⼀完整纳税年度内每⽉均在同⼀单位预扣预缴⼯资、薪⾦所得个⼈所得税且全年⼯资、薪⾦收⼊不超过6万元
的居民个⼈,扣缴义务⼈在预扣预缴本年度⼯资、薪⾦所得个⼈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1⽉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
计算扣除。即,在纳税⼈累计收⼊不超过6万元的⽉份,暂不预扣预缴个⼈所得税;在其累计收⼊超过6万元的当⽉及年
内后续⽉份,再预扣预缴个⼈所得税。
扣缴义务⼈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均
有申报且全年收⼊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所得税的居民个⼈,扣缴义务⼈⽐照上述规定执⾏。
本公告⾃2021年1⽉1⽇起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4⽇
⽂件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个⼈所得税预扣预缴⽅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个⼈所得税预扣预缴⽅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现解读如下:
为什么要出台 《公告》?
个⼈所得税制改⾰后,为尽可能使⼤多数纳税⼈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红利,参考国际通⾏做
法,对居民个⼈⼯资薪⾦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所得税。这样⼤部分仅有⼀处⼯资薪⾦所得的纳税⼈预缴
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致,次年就不⽤再进⾏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从新税制实施⾸年情况看,这⼀预扣
预缴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相当部分纳税⼈预缴阶段即充分享受改⾰红利并且不⽤办理汇算清缴。但也发现,
有部分固定从⼀处取薪且年收⼊低于6万元的纳税⼈,虽然全年算账不⽤缴税,但因其各⽉间收⼊波动较⼤或者前⾼后
低等原因,年中⽆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某⼀个或⼏个⽉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也有了执⾏新税制后的全年收⼊纳税数据,对该部分⼯作稳
定且年收⼊低于6万元的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可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法进⾏优化,进⼀步减轻其办税负
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筹考虑纳税⼈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和财政收⼊
稳定性,出台了《公告》,这也有助于更好地⽀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构建新发展格局。
公告优化这些纳税⼈的 预扣预缴⽅法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的预扣预缴⽅法:
⼀是上⼀完整纳税年度各⽉均在同⼀单位扣缴申报了⼯资薪⾦所得个⼈所得税且全年⼯资薪⾦收⼊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
个⼈。具体来说需同时满⾜三个条件:
(1)上⼀纳税年度1-12⽉均在同⼀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资薪⾦所得个⼈所得税;(2)上⼀纳税年度1-12⽉的
累计⼯资薪⾦收⼊(包括全年⼀次性奖⾦等各类⼯资薪⾦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及免税收⼊)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1⽉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资薪⾦所得。
⼆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所得税的居民个⼈,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同样需同时满⾜以下
三个条件:
(1)上⼀纳税年度1-12⽉均在同⼀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所得税;
(2)上⼀纳税年度1-12⽉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及免税收⼊)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1⽉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报酬所得。
【例】⼩李2020年⾄2021年都是A单位员⼯。A单位2020年1-12⽉每⽉均为⼩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
李2020年⼯薪收⼊合计54000元,则⼩李2021年可适⽤本公告。
【例】⼩赵2020年3-12⽉在B单位⼯作且全年⼯薪收⼊54000元。假设⼩赵2021年还在B单位⼯作,但因其上年并⾮都
在B单位,则不适⽤本公告。
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法 是什么?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扣缴义务⼈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1⽉份起直接按照全
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累计收⼊不超过6万元的⽉份,不⽤预扣预缴个⼈所得税;在其累计收⼊超过6万元的
当⽉及年内后续⽉份,再预扣预缴个⼈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
【例】⼩张为A单位员⼯,2020年1-12⽉在A单位取得⼯资薪⾦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的⼯资薪⾦所
得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给其发放10000元⼯资,2-12⽉每⽉发放4000元⼯资。在不考
虑“三险⼀⾦”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法,⼩张1⽉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份⽆
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不⾜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法后,
⼩张⾃1⽉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6万元⽽⽆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办理汇算清缴。
【例】⼩周为A单位员⼯,2020年1-12⽉在A单位取得⼯资薪⾦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的⼯资薪⾦所
得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给其发放⼯资8000元、个⼈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2000元。
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法,⼩周每⽉需预缴个税30元。采⽤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法后,1-
7⽉份,⼩周因其累计收⼊(8000×7个⽉=56000元)不⾜6万元⽽⽆需缴税;从8⽉份起,⼩张累计收⼊超过6万元,每
⽉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如扣缴义务⼈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将超过6万元,纳税⼈需要
纳税记录或者本⼈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与纳税⼈可在当年1⽉份税款扣缴申报
前经双⽅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法计算并预缴个⼈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周全年发放⼯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资发放前和⼩周确认后,按照
原预扣预缴⽅法每⽉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公告》出台后, 该如何操作?
采⽤⾃然⼈电⼦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然⼈电⼦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份
个⼈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动汇总并提⽰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名单,扣缴义务⼈根据实际情
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法预扣预缴个⼈所得税。采⽤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则需根据上⼀年度
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再按本公告执⾏,并需从当年1⽉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所得
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均有申报且全年收⼊不超过6万元”。
《公告》 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2021年1⽉1⽇起施⾏。
有没有⼀起备考的⼩伙伴
互相督促、相互学习
加⼩编
备注:进
和⼤家⼀起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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