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
二、简答
目录:
1.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 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4.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 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6.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7.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 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
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
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
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
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
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
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
擅断。(2
)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
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
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还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
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推定;(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
(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
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
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
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
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
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
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教唆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
犯罪。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
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
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三是教唆的对
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实施的行
为,是当为而不为。其成立条件之一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
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
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其成立条件之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
履行;其成立条件之三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
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
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
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
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
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
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
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
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
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
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
为能力。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
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完
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类: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里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痴
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人。这类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
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
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三是又聋又哑的人;四是盲人。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
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
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
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
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
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
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
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答:《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意味
着单位犯罪存在范围的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单
位犯罪多为故意犯罪,少数为过失犯罪。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员。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直接责
任人员的,则依该规定实行单罚制。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其不同在于:(1)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间
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
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需要注意的是,不存在
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只有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
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才谈的上放任。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答:相同点:二者行为人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区别是: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行为人虽
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谈不上不希望结果发生,并且根本不考虑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其考虑到可以避免
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
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
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此。只是不同于故意犯罪完成
形态所符合的基本的犯罪构成,其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
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区
不同。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答:根据不同情况,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式。即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适用刑罚。这是最常见、
最基本的方法。
(2)定罪免刑式。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式。这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
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
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答:(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地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
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
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
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
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按单独犯论处。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即犯罪对象不是
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对象并不能在任
何情况下反映犯罪的性质,因此刑法分则体系只能以犯罪客体为依据,而不能以
犯罪对象为依据建立。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
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
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答: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
(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
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及新罪或
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
犯罪形态。其特征是:
(4)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5)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
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
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6)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
为一个新罪。
(7)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
的新罪。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答:(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
意。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答:(1)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的适用对象为犯罪人,对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不能适用刑罚。而其他法
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
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
者的人身自由,即使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
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部门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分别由国
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
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只能分别以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
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确立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而行政
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
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答: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实行
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
(2)适用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
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
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
以单独适用。
(3)数额。刑法总则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普通罚金制,
即明确规定了罚金刑的上下限。二是倍比罚金刑,即某种犯罪的罚金刑数额,以
犯罪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或倍数予以确定。三是无限额罚金制,
即法律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酌情判处。
(4)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
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答: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
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刑法方式。其适用对象有:(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答: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为:
(1)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答: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
罚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
分子不是累犯。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包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对于累犯,也不适用战
时缓刑。(3)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在战时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答: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
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
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缓的二年)。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条件:(1)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般罪犯。对累犯及因杀人、
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刑
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的,可以假释。(2)行刑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
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
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刑法》
81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答: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
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一、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1)法定
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
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2款规定:在追诉
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刑法》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
的限制(时效延长)。
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
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
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
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
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
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
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一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
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
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
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二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
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
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
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
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
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
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
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
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
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
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
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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