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
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3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13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
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2013)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关
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
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
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
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
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
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
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
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
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
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
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
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
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
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
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4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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