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
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欢送阅读,希望大家能
够喜欢。
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
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
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效劳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
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那么是以劳动者成
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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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表达是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
同除了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表达了国家干预,劳动法
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
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表达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
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
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当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附属关系。而劳务合同那么不具
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
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
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
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
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
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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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
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
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
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效劳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
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那么是以劳动者成
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表达是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
同除了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表达了国家干预,劳动法
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
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表达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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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
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当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附属关系。而劳务合同那么不具
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
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
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
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
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
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
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
系。
劳务和劳动合同的区别2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区别:
1. 前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
后者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到合同,身份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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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不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
2. 工资待遇不一样,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工与用人
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但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员
工低。
3. 工作稳定:前者比拟稳定,用人单位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后者用人单位可能根据经营情况和人事调整。可能会随时解除合同。
4. 社保缴纳基数:前者,用人单位缴纳基数每年都会调整,但后
者只会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最低那个来缴纳社保。
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
用人单位,另一方那么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
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
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 劳动法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
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
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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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附属性,不存在行
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效劳,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
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
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
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
有分配性质,表达按劳分配的原那么,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
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
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那么支付,完全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
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
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
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
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
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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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47: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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