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当债务⼈其⾏为严重影响债务的偿还时,债权⼈有权上诉要求债务⼈停⽌其⾏为,以保障债权⼈的债务安全,这就是
合同保险中的撤销权。那么,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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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权⼈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到期债权、实施⽆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债权⼈可以依法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之标的为债务⼈的给付⾏为,⽽债权并⾮是直接⽀配债务⼈财产的权利,⽽是向特定⼈请求特定⾏为的权利。
如果债务⼈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的债权。因此,《民法典》规定了
债权⼈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对于债务⼈所为有害及债权⾏为时,得声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的出于防⽌债
务⼈实施不正当的逃债⾏为,充分保护债权⼈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 【⽆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
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
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三⼗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
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
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
后。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
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
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
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
(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
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受让⼈恶意,是指受让⼈从债务⼈处获得利益时,已
明知债务⼈的⾏为损害r债权⼈的债权,⽽不考虑受让⼈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主观恶意。民法典第74条中规定:“债
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
债务⼈的⾏为。”这⾥的“受让⼈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知道债务⼈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般的市场价格,同
时还包括受让⼈知道债务⼈的⾏为会对债权⼈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不知该出让⼈(即债务⼈)的⾏为会对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有恶意从⽽⾏使撤销权。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债权⼈撤销权视为债权的保全⽅式之⼀,是为防⽌因债务⼈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
债务不能顺利完成的现象的出现。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37: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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