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条款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
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
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
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
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
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
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
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
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
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
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
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
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
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
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
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
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
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 交强险条款(全文)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
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
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
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
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
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
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
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
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
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
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
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
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
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
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
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
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
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
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
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
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支
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
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
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
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
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交强险案例解读四种情况不理赔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交
强险条款是消费者在投保前需仔细阅读的。
交强险条款包括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十项内容共二十七条。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付问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的有关
人士表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
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解析1: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
在事故发生后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了解到,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76条
确立了无责赔偿的原则,因此交强险的赔偿也将依照此原则。这意味着今后在交强
险实行后,事故中的车辆也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例如: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甲车无责,而乙车有
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是2000元。而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
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400元。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甲乙两车相撞,互相都有责任
的情况下,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财产限额,最高2000元。
解析2:赔偿额需考虑修车成本
“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考虑修车成本。”该业内人士表示,“在上述第一个例子
里,如果乙车的修车费只要200元,那么甲车只赔偿200元即可。而在第二个例子
中,如果乙车的修车成本要1000元,而甲车的修车成本要3000元,那么甲车给乙
车1000元,乙车只需要赔给甲车2000元。对于甲车剩余的修车费用,甲车可通过
购买商业三责险来弥补。”
解析3:保险公司先垫付理赔费用
7月1日正式实行交强险后,理赔原则将发生重大变化。“过去发生交通事故
后,是车主自己先垫付费用,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而现在则需要由保险公司先垫
付费用,同时,在这个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都必须跟进。”中国人保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说。
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第七条指出,事故发生有人员受伤,并且情况危急的情况下
(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
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医院将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
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抢救。
表示,“不过,目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还正在制定中。”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驾车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解析4:交强险不负责赔付本人
驾驶员驾车去天津,在行驶时,与超速的车发生了剐蹭,驾驶员把头磕破了。
“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保监
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在交强险条款的第五条看到,“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
员、被保险人。”
对此,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主要是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而本
车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并不在第三者的责任范围内,所以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据悉,目前新款商业车险中已经将
车上人员责任险由以前的附加险改为基本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了交强险后单独购
买。
解析5:四种情况交强险不赔
提出让小刘赔偿几天的停驶费。7月1日后,交强险是否赔偿类似损失,保监会
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停驶费。”
【条款规定】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
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
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
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解析6:二手车买卖需办交强险过户
小王有一辆桑塔纳,由于他要在明年年底出国,想在明年卖掉。“二手车的保
险应该如何办理,”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对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表示,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驾车人
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要办理交强险的过户手续。而记者从中国人保北分公
司获悉,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
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解析7:改装车辆须更改交强险
小张是爱车一族,经常对自己的车进行改装。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保险条款
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
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因此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并重
新核算交强险保费。否则就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目前我们仅仅是要求公司重
新核算保费,但未来会考虑进行惩处。”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
解读交强险“互碰自赔”:适用须满足4条件
解读人: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注:甲投保A保险公司,乙投保B保险公司)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开始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
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责任均等分头结案
省心省力防止拖赔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
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
保险公司往返奔波。“互碰自赔”将极大地方便广大车主——就近查勘,各各的
保险公司定损;节省时间,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只付自车,不再互相结付对方费
用;自主索赔,不再看对方保险公司脸。而且,这大大加快了轻微互碰的交通事
故的处理速度,使轻微互碰事故不再造成道路拥堵。
适用须满足四条件
异地出险也可采用
保监会负责人指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
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
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这位负责人提醒,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注意记录对方
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交警
的指导下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此外,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同样可以采取这一新机制。
行业内部解决争议
不得影响客户索赔
据了解,新的“互碰自赔”机制对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根据规定: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
取证,而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生事故后,车主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
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
损失照片等材料,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并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
定损金额。对于定损标准存有争议的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协会
牵头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依据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
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下称“《通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指保险
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相关条款
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通知》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现附《通知》部分条款,供参考。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
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
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
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
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
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
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
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
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
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
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
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
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
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
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
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
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
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
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车辆损失,,,,元,车上货物损
失,,,,,元,乙厂车辆损失,,,,元,车上货物损失,,,,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
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为,,,,,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
失,,,,为,,,,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元,乙厂车损,,,,元,甲厂车上货损,,,,,
元,乙厂车上货损,,,,元)×,,,,,,,,,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元,乙厂车损,,,,元,甲厂车上货损,,,,,
元,乙厂车上货损,,,,元)×,,,,,,,,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
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元×,,,,,,,,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元,乙厂车上货损,,,,元)×,,,,,,,,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甲厂自负车损,,,,元,甲厂应赔乙厂,,,,元)×(,,免赔率,,,),,,,,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元×,,,,,,,,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元,甲厂车上货损,,,,,元)×,,,,,,,,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乙厂自负车损,,,,元,乙厂应赔甲
厂,,,,元)×(,,免赔率,,),,,,,元
这样,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元,得到保险人赔款,,,,元;乙厂应承担
经济损失,,,,元,得到保险人赔款,,,,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
部分。
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
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如何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
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
规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
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
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
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
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
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
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
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六条又 规定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
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
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
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
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新交法施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这使
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
“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首先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
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
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
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
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
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
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
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款
中,设计的第三者范围是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属成员在内的第三者。换句话
说,机动车行驶途中将本人或者本人的家属成员撞伤亡的,保险人是不予赔付保险
金的,而撞伤亡的其他人却能得到保险人的赔付,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
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
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实际上,保险条款这种设计存
在逻辑错误,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普遍认识是针对机动车上的人而言的第三者,即在
行驶车辆外的所有路人为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其家属成员以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
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的
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之外。保险公司的这些规
定可以说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同时在法律上也是值得槯商;《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
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而以上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和通知的形式明确将法律规定应当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
任,其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目的,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我们认为机动车第
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
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支付的一种合同
首先,因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上将被保险的车辆视为第二者,这就把
被保险人、其雇用的司机、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以及车上人员和财产全都包括
在内。除此以外的其它人或者财产才是“第三者”。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是法人或
其它组织,属于该单位的驾驶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都不是
“第三者”。第三,如果被保险人是个人,他的家庭成员也不是“第三者”。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4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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