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0: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the battle of china)

名词解释: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系统。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

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

种关系。

3.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

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

系。

4.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

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

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5. 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

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

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6.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7.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

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

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

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8.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

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规范地遵纪守

法的个人和组织,经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

为。

9. 行政给付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

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上的行政给

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10.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

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11. 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

等;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

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

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2.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

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13. 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

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

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1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征戒,

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

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

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5.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

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16.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

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17.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

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

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

18.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

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

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

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19.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

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

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

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

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行为。

20.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

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21.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

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2.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

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

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

法律制度。

23. 行政法制监督又称“监督行政”“对行政的监督”等。

行政法制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

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法制监

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

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

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24.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25.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

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

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26.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27.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

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

动。

28.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明确管辖的基础

上取得的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

29.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0. 诉讼行为能力,指无需依靠他人而以自己的行为独立

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31. 行政诉讼被告是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

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2.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

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

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

果。

33.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

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

34.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

争议的活动。

35.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

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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