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
作者:苏小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
摘要 聚众斗殴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典型犯罪,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存在较大分歧。现本文仅以本院办理的若干案件为例,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探
讨,建议有关司法部门应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办案中统一标准。
关键词 聚众斗殴 刑法 转发犯罪
作者简介:苏小炜,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法理上的聚众斗殴罪应定义为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
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犯罪及相关的法定刑作了两款规定。其中的第
一款是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而第二款则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进行定罪
量刑的情况进行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是扰乱公共秩
序罪的典型犯罪之一。在聚众斗殴罪分化为独立罪名以来,围绕聚众斗殴犯罪构成方面的探讨
从未停止过,各方面的认识迥异,至今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构成标准。实践中相似案件不同处
理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在对此作出统一规范的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区,司法部门在该
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上也是各有差别。如何认识并澄清这些分歧,做到罪责性相统一,是一个亟
待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已基本对于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和聚众的行为,并且双方参与人数均
在三人以上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处理形成了共识。这是最典型的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毋庸
置疑。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情况总是复杂多样,典型聚众斗殴表现形式以外的其他情形并不
少见,此类案件往往是争议最大的,如何深入研究聚众斗殴罪,统一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
现实意义。
当一方有斗殴故意而另一方没有斗殴故意时,向斗殴的一方仍然构成聚众斗殴还是不构
成?理论界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而对于是否双方
都应具有斗殴的故意,却存在一定争议。不少人认为,如果只有单方的斗殴故意的,不成立该
罪,只构成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罪。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根据刑
法学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体身份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故意,客
观方面是否有相应的行为和结果。以上要件均符合的话,就必须以此罪来定罪处罚。如果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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