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2: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my beautiful girl)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

暴力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6.02.26

【字 号】津公法制〔2016

【施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的实施意见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

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规范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中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切实依法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推进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在工作中发现

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民警均应予以制止。

二、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着重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慎用治安处罚。

三、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当着重考虑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真实意愿,

并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

四、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和预防工作。

五、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教育、医疗、社会服务、救助福利、居()民委

员会等机构和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尊重报案人意愿对其信息予

以保密。

六、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处警,民警应现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

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

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的,民警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

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七、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受害人不要求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办案

单位决定不予治安处罚的,适用告诫。受害人不要求处理的,必须出具书面意见或

在笔录中记载清楚并由受害人本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构成刑事或治安案件应依法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再适用告诫。

八、拟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主办民警填写《呈请家庭暴力告诫审批

表》(附件1),提出予以告诫的处理意见,经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

后,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附件2)。

九、为达到认定事实、固定证据的作用,《呈请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和《家

庭暴力告诫书》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空缺。

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特殊性,尊重证人本人意愿,出具证言的证人可以不在《家

庭暴力告诫书》中全部列出写明。

十、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前提是查明案情,固定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参

照一般治安案件执行,家庭暴力告诫案卷中的证据应包括家庭暴力受害人询问笔

录、加害人询问笔录、报警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接警单、出警情况说明、

受理案件审批表、受案回执、伤情照片和诊断鉴定材料、作案工具扣押和发还文书

等。受害人不要求诊断鉴定的应在笔录中记录。

十一、对情节较轻、无严重伤情后果、拟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

加害人所使用的家庭成员共有的作案工具,可视情扣押后发还给家庭暴力受害人。

十二、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涉案相关人员特别是受害人的心态和处理

意愿随时间推移可能有较大变化,家庭暴力案件不宜仓促决定如何处理,应会同居

()民委员会耐心开展劝解教育工作,待涉案人情绪相对缓和、处理意愿相对稳定

时再决定如何处理。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时限要求,参照办理一般治安案件的时限执行。

十三、《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应及时送达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害人、

所在居()民委员会各一份,一份存档。

十四、公安派出所应会同居()民委员会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

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查访应在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后一个月内进行。

查访中发现新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另案处理。公安机关可针对新的家庭暴力

行为再次适用告诫。

十五、家庭暴力案卷要长期保存,以备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调取所需。

十六、各区县依法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场所的,辖区公安派出所应注

意维护临时庇护场所的治安秩序,遇有警情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十七、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办案民警应向需要法律咨询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讲

解相关法律规定,或直接向受害人提供《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对文化水平

和理解能力较低的受害人,要通过宣读讲解形式让受害人知悉申请法律援助和诉讼

等司法救济的途径和程序。要尊重受害人的选择权。

十八、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相关办案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

及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送交所需的材料。

十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

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因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需要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的,办案单位应积极配合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有权

代理的人员和部门,向人民法院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并送达人

身安全保护令后,辖区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协助执行。具体申请、执行和反馈情况等

程序和要求按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对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做好日常统计工作,并注意积累典型案例,以

备随时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统计调研使用。

二十一、家庭暴力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二十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辖区公安派

出所要及时全面固定证据,并上报所属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接报后,应及时与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

二十三、民警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民警在处警中要现

场制止暴力行为并及时全面固定证据,个案应及时上报研究。

二十五、本意见自20163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执行。

附件:1.呈请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

2.家庭暴力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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