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是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性质恶劣,那么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
准和量刑是什么呢?
非法经营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根据经营的产品不同,会有不同的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
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
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
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
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
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
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
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
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
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
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
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量刑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
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
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
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立案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
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
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
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
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
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
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
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
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
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
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
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
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
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
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
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
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
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
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
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
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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