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3: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斩钉截铁的反义词)

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简述: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

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调

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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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

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

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

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 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

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

19978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 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

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

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

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

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

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1

200811月间的每月 800生活费,共计18400;三、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

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 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2005

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行2008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

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

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1月至2008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

予以支持?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

本案中,19978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

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此时 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

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

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

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 200812月。此时我们可

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

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 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 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 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

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但注 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

到超出多少的问题。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关。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重度精神残疾人,

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间承担着双重的 抚养照顾义务,现原告的

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但同时考虑到被

告患有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 作,收入不高。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对其未免过于苛责,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2008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

400元至18周岁止,并 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笔者认为

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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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1月至2008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

当予以支持?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

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 150元并履行至200812

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8月,原告母亲夏某

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 ),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显然是对双方自愿

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在协议是自愿、不显失公平情况下 签订的,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

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我们也看到,本案法

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协议,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规定的。父母双方应

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

协议抚养费的支付,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

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

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

件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

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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