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
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
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
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赔偿项⽬有:
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
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上⾯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
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还可以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具体的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
这笔费⽤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术费、费、住院费、药费等。按
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创伤所必需的费⽤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
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受伤经伤情平稳,但仍需
继续进⾏康复、对症等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其
费⽤⼀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在医院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需要相
符;
交通事故当事⼈未经原住院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转院的,对其因转院增加的费⽤,将不予⽀持。
但确有因原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同意受害⼈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费与收⼊状况有关
误⼯费,是根据当事⼈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是伤者本⼈创伤造成误⼯发⽣的费
⽤。⼆是交通事故当事⼈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造成经济减少的费⽤。伤者本⼈的误⼯时间根
据当事⼈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最终评定伤残的前⼀
⽇。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当事⼈⽆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
算;当事⼈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
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费赔偿⾦额=误⼯收⼊(元/⽉)×误⼯时间。
(1)有固定收⼊⼈员的误⼯费赔偿⾦额=正常情况下劳动⼯作收⼊-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
(2)⽆固定收⼊⼈员的误⼯费赔偿⾦=最近三年收⼊总和÷3年÷12个⽉×误⼯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业上⼀
年度职⼯的平均⼯资×误⼯时间。
3、护理费
护理费要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
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当事⼈恢复⽣活⾃理能⼒时⽌。当事⼈出院后⽣活不能完全⾃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
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数。时间超过3个⽉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
⼈是否需要护理进⾏确定。
当事⼈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年。当事⼈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数。
4、交通住宿并⾮实报实销
交通和住宿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委托代理⼈因就医转院
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的费⽤计算。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委托代理⼈⼀般不超过3⼈。其费⽤⽀出标准⼀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地国家机关⼈员出差交通费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委托代理⼈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确有必要
去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
超过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补助。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
⼈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项重要的费⽤。这笔费⽤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
劳动能⼒程度,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员因伤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
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的调整,在⼀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于
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
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员的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
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员的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
收⼊)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员的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
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级的,则以10%的⽐例依次递减。多等级
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法计算。
6、⽼⼈⼦⼥如何得到赔偿
⼈⾝损害赔偿中,重要的⼀笔赔偿便是⽼⼈孩⼦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扶养⼈⽣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
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
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员被扶养⼈⽣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
消费性⽀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
消费性⽀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活费=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均年⽣活消费性
⽀出)×5年。
(5)有其他扶养⼈时,赔偿义务⼈承担的被扶养⼈⽣活费=被扶养⼈⽣活费÷扶养⼈数。
(6)被扶养⼈有数⼈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性⽀
出)。
7、死亡赔偿⾦依照收⼊⽔平
死亡赔偿⾦的计算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但
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
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20年。
(2)60周岁—75周岁⼈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20-(实际年龄-
60)]。
(3)75周岁以上⼈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5年。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2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296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