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案例
引导语: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
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两
篇比较经典的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范文一: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
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
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
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 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
不予以审理 是错误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
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
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
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
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
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
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上诉人与上
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
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
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
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
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
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
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
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
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
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
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
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
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
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
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
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
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
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
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
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
该法第二十七条是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
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
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体的广大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
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
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
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
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
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
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
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
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
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0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288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