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
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3.不同等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按等级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只是一般的伤
害,而另一种则构成了伤残,在不同的伤害情况下,对伤者的赔
偿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受
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吧。
一、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
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
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
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
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
化赔偿的标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
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
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
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
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
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
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
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
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
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
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
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
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
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
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
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
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
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
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
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
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
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
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
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
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
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
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
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
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
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
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
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
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
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
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
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
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
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
人在生前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
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
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
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
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
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
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
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
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
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
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
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
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
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
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
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
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
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
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
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
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
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
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
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
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
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
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
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
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
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
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
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
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一般损害与导致伤残,给受害者造成的情况不
同,因此在具体进行赔偿的时候,也就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具
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
面的知识,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的专业律
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人伤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有多少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04: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28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