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
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
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肯定损
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其次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
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δ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分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δ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见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本解释第
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
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δ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δ达法定婚龄者的
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δ治愈为由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
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
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
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安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挟制,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Υ背真实意愿结婚的状况。
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
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恳求撤销婚姻的案件,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
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爱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
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治
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
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有
公平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公平的。因日常生活需要
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打算。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打算,夫妻
双方应当公平协商,取得全都意见。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
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夫妻一方对
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不因婚姻关
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条 婚姻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
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训练,或者丢失或δ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等非因
主观缘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其次十一条 婚姻法其次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训
练费、医疗费等费用。
其次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应
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其次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次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
妻感情裂开的情形予以推断。
其次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δ涉及探望权,当事
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恳
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
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逝后,人民法院应当依
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其次十六条 δ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δ成年子
女负担抚养、训练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
恳求。 其次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
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有住处的,属于
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展帮忙的形式,可
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
其次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
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九条 担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
出的损害赔偿恳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
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
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
分以下不怜悯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
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δ基于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展调
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觉之次日
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
有关个人和单λ实行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
为进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
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39: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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