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更新时间:2025-01-11 06:52: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the house of morecock)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

法》),维护刑事诉讼秩序,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综合反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

体问题,经研究,现做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公安机关。

第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任

何理由干扰、妨碍正常诉讼活动。

第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

职权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检查、扣押、

拘禁、约谈、传唤、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

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可

能存在的赃款、赃物、文物等物品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没收、追缴或销毁罪犯所得的赃款、赃

物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家,不得非法占有或使

用。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固定、提取、鉴定、保存和使用,保

障相关人权利。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

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免于起诉等情况依法裁判。

第八条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

控制人,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排除各种干

扰、干预和压力,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

公正。

本解释所称的“审判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称的

“检察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其派出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

段、执行检察建议时行使职权,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诉的机关;所称

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局和派出所等基层派出部门,以及其特警等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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