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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2种合同不需要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
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
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
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
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
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
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
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
业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与其他
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
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
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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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
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
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
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容,即继
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容和金额没有增
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容和金额增加,
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
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
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
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
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
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
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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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
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号文规定,
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
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包裹业务,根据( 88 )
国税地字第 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
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
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
印花税。
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
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
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
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
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
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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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
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
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
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
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号文
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
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围。因此,工程监理单
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
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
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
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
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
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
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
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
人、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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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不
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
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
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
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
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
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
务。
14.企业集团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
之间,以及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
卡、书、表等),若只是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
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
〔2009〕9号、国税发[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
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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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
函[2006]749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总
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
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
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
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
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
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
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
属于印花税征税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
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
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
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
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不贴印花。
17.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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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
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
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
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
花。
18.资金账簿
(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
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
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
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
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
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
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
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
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
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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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
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
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 号文规定,只需
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
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
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
件定额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
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
税凭证,无需贴花。
20.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
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
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
业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无需贴花。
21.修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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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
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
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2.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
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
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
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
务合同;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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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1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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