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认领福利院抚养的亲生孩子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5: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2015高考题及答案)

父母认领福利院抚养的亲生孩子需要提

供哪些证明材料?

如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小孩

如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小孩? 收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

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登记。

如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小孩?

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

宜宾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翠屏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收

养人在宜宾市高县发现的弃婴和儿童,就在高县民政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

三、收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

登记。例如收养人是翠屏区人,而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常住户口

是在高县,那么就应在高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

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或者亲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

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值得提醒的是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如

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双双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手续,如有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

委托书应经过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收养关系确定后,需要为

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

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

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

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

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我国《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

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收养人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根

据这一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

1)无子女。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

育一胎小孩。为防止当事人借收养规避法律,收养法将计划生育

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里的“子

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子女”则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

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虽有生育能力但夫妻不愿生育子女,

或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死亡而导致没有子女。收养人若没有配偶,

则也应是无子女者。

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未成

年的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的能力。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同时在经济条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

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道德品质恶劣、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

持生活的人,不能作为收养人。 3)年满30岁。《收养法》未

修改之前,要求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35周岁,1999年修改《收

养法》后,为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应

达到年满30周岁。此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为稳定收养关

系和便于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的考虑。各国法律均规定收养人与

被收养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年龄差距,便于收养人尽到抚育被

收养人的目的。同时,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也具备了足够的

经济来源和精力,有利于抚育被收养人。第二,基于计划生育原

则。无生育能力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之分。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经

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人才会产生抱养他人子女的心理需求,才能对

所抱养的子女更加疼爱;同时,既已明确无生育能力,就不可能

在抱养他人的子女后再生育自己的子女,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原则

的贯彻执行。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

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同

时,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多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

相应的经济来源,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

条件。

5)其他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

件。《收养法》(修正案)

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9条规定:“无配

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

岁以上。”第10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

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被收养

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

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18

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

限;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

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

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

生父母的抚养。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

养。这些人包括:①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法》(修正案)所称

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

岁的未成年人。②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作为被收养人

的弃婴和儿童,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后确认是查不到生父

母的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

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3、送养人的条件。送

养人有三大类,不同类型的送养人,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

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

定义务。但是,生父母因疾病、残障、经济困难或其中一方死亡

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为了让这些子女健康成

长,可以“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送养子女。②生父母送

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是父母已离婚的子女或非婚生

子女,也必须由生父母协商同意后共同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

下落不明或查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

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④生父母不得以

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

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

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孤

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未成

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民政部门。因此,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应征求有抚

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

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监护

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

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

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

以及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收养人符合法定

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但是,《收养法》(修

正案)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的资格条件。根

1999525日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

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6条第2款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向收养登记机关

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

亡的证明。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

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

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

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但是,收养人仍然应具备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必须无子女。但华侨回国收养三

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

养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

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在收养这些儿童时,仍应符合一般收

养关系所具备的其他实质条件。

篇二:收养登记工作流程

收养登记工作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的;

2、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无配偶的男性收

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岁以上;4、被收养人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

一、收养本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

童,需提交的材料:(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

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单位证明;5、意愿书、6、照

(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材料: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3、公安

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

告死亡的证明;4、弃婴公告;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送养人送

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6、收养协议收和领养证明

二、收养本县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的,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

婚证;4、单位证明;5、不育证明;6、弃婴证明;7、旁证公证

书;8、寻亲公告;9、无子女证明;10、保证协议书;11、收养

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防治院出具的现已

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12、病残证明;13、意愿书;14

照片

三、收养本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交的材

料:

(一)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

结婚证;

4、单位证明;5、不育证明;6、保证协议书;7、无子女证明;

8、照片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

口簿;3、结婚证;4、特殊困难证明;5、保证协议书;6、离婚

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7、独生子

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 - 1 -

交县计划生育部门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三)被送养人应提

交的材料:

1、户口簿;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3、意愿书

四、收养本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一)

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

婚证;4、单位证明;5、不育证明;6、保证协议书;7、无子女

证明;8、照片(二)送养人提交的材料:1、送养申请书;2、身

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保证协议书;5、离婚后的单身送

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6、亲属关系证明;7

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县计划生育部门的退回独生子

女证通知单(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户口簿;

2、身份证;3、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4、意愿书

注:上述所需提供的照片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单人免冠2

照片各一张,收养人、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资料审查

3、弃婴登报公告60

4、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必须亲自到场登记询问笔录

5、局长审批

6、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

养证》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

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1.公告费(按报社标准)2.收养登记费250元(含

申请费、调查费、登记费、工本费)

- 2 -

篇三:收养所需手续

一、领养孩子需要哪些条件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

,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

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彩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

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d、弃婴公告;

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才能把自己的宝贝带回家呢?具体的领

养手续如下:

二、关于领养孩子的手续问题

我堂结婚有好几年了,但是一直没有孩子,后来好像是夫

的问题,他们想领养孩子,请教领养孩子要什么手续?

解答:关于领养孩子要什么手续问题:

收养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以及孩子成人后对老人的

赡养,还有遗产继承等问题。因此收养要依法进行。

首先,收养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包括:1、年满30周岁;2、无

子女;3、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稳定

的收入,没有犯罪行为记录等;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可在北京收养,也可回到您的户口所在地收养,还

可以在其他省市收养,可收养福利机构的孩子,也可收养捡拾的

弃婴和孤儿。

其次,收养要符合法定程序。即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

登记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3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计

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5健康检查证明;6因被收养人

的种类不同,还要出具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社会弃婴要公安

部门出具查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弃婴孤儿要提供送养协议等。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有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

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

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

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为了更多地孩子能够到国外的父亲母亲,这里我们为你准备

了一份美国领养申请书,有中英文对照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59: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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