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
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使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的唯一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剥夺权利有人身性。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处
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
的规定。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
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意义
(1)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防止继续作案、再犯新罪。
(3)防止自杀、自残、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4)震慑社会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5)可以稳定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情绪,有利于社会。
三、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
2、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
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四、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强制措施是为了防范和保障,不是为了惩罚。而刑罚的目的是为
了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使用的对象是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刑罚的适
用对象是已经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人。
3、使用的机关不同。有权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4、
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4、稳定性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相对的可变性。可随案情变化而变更或撤销。而刑罚则
相对稳定,判决已经生效,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在执行程序中以法定程序减轻不得变更。
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而刑罚的使用依据是刑罚,属于实体法范畴。
五、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阅读案例】
陈某因涉嫌抢劫被逮捕案
陈某,前进村农民,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
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
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
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
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
了。¡±
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
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
¡°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题】
如果你是执行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评析】
本案中,可以这样说,村民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性质的误解。
首先,村民甲的错误有两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
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
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其二是混淆了强制措
施与刑罚的区别。
村民乙则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79年刑事诉讼法对
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
中,96年后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
然取消。
最后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一谈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
把规定公民扭送权的条款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第六章),但扭送与强制措施两者在性质、
主体与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传的特点
拘传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拘传的对象: 未被采取其他任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是已经被拘留、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如果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必须随传随到。
拘传的目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讯问完毕以后应当立即放回。
2、拘传的程序
批准: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人民法院称为拘传票)。对在现场发现
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执行:
1.被拘传人所在市县进行
2.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强
制到案。
3.每一次拘传,被拘传人要在拘传证上面签字。
讯问: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当立即释放。每一次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
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的种类
财保 和 人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
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不论是保证人担保还是保证金担保,都要有被担保人提供或者缴纳。公安司法机关
没有义务帮助被取保候审的人寻保证人、保证金。
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对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时间不能同时使用。
3、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保证人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
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本案的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问题上,保证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了,那么要对他
追究刑事责任。
5、保证金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
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
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6、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
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
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6、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或国安)
期限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注:公、检、法分别不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擅自
离开指定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手段。
1、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
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
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4、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
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
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
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监视居住的折抵刑期与监督方式(全新)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
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四)、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
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1、公民扭送
公民将有法定紧急情形的现行犯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不是强制措施,因为扭送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公检法机关。
公检法机关对扭送来的人员都应当接受,并且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机关,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2、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
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在具备刑诉法八十条第4、5项规定,即(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
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的,由检察院做出
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情况不是特别紧急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3+7 ),提请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4+7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
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7 )。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种最长是14天,一种最长是37天。
不论是10 天或14天,还是37天,最后7天都属于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时间。
(2)人民检察院
期限为14天到17天
4、拘留的程序
刑事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动用,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 法院拥有司
法拘留权。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主要的负责人做出决定。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拘留证。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只能是公安机关(国安)执行
出示拘留证
紧急情况下,拘留证可以起到搜查证的作用。
如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爆炸物、剧毒物品或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
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
迹象的,都应当立即进行搜查,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失去证据的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
活动的顺利进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
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大代表的拘留
1.重点嫌疑分子: 如果决定拘留的对象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决定拘留
的机关应该征得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同意,方可决定拘留。
2.现行犯: 先拘留后报告
案例
李某涉嫌盗窃案
某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
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
根据这一线索,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
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
依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
情比较复杂,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
周围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
“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题】
公安机关的拘留对吗?如何解释众的话?
【评析】
本案中,侦查人员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程序的规定: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拘留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
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情况紧急,不能按正常程序对罪犯实施逮捕。本案对李是否为盗窃犯
缺乏基本证据,且未能排除他人盗窃李衬衫作案的情况,因此李在这时还不是拘留的对象。
第二,本案侦查人员拘留李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时不出示居留证或拘留后补办都是违
反拘留的法定程序的。
第三,拘留的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执行。
第四,众的话其实是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五)、逮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
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
方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2、逮捕的批准权(由人民检察院独家垄断行使)
程序:
1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附上证据材料
2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
3遵守拘留的期限
4人民检察院审查
5检察长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
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
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增加)
3、公安机关的不批捕异议权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但是复议、复核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4、逮捕的决定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独立享有逮捕的决定权。
人民检察院在两种情形下行使逮捕决定权
一是在自侦案件中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逮捕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具备逮捕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作出逮捕
的决定。
二是在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人民法院直接作出逮捕的决
定。
5、逮捕的执行权
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来行使的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的逮捕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来负责执行逮捕。
6、逮捕的执行程序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逮捕后24小时之内完成2件事情:
一是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二是把关押原因和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
7、逮捕的执行期限
等于刑事诉讼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
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8、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
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
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王某杀人一案由某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审,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杀人
罪,判决被告人无罪。在判决宣告后,对被逮捕的王某,应当( )
王某杀人一案由某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审,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杀人
罪,判决被告人无罪。在判决宣告后,对被逮捕的王某,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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