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思考题集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5 02:31: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ansys 培训)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1.20091226日,《侵权责任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自201071日起实施。

2.《侵权责任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必将成为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发挥重要作用。

3.应当如何准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什么特征?p3-4

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

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

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

3)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相当完备而且系统

4)侵权责任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系

4.应当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p7

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有哪些基本区别?p14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是什么?p17

基本区别:

(1)适用范围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普通法,它的适用范围是普遍的,即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而大量的侵权特

别法的规定,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事项;

2)对人效力的区别

侵权普通法适用于一切侵权人具有普遍适用性范围;而侵权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侵权人; 3

具体内容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包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等;而侵权特别法所规定的

侵权行为,在具体内容上总是有区别。

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区别

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

实事求是和综合分析原则

6.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作为侵权责任法渊源有哪些重要意义?p18对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具有何

种作用?p20

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

释对于侵权案件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条文和基本原则,对侵权责任法如何适

用作了具体的解释,解决了大量的实际问题,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和进步。

作用:补充侵权法立法的不足

a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新原则

b通过司法解释填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漏洞

c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特别情况做出不适用一般原则规定的人

对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分歧明确立场;将侵权责任法不确定的问题具体化

采纳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理论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

7.规范性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批复性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的区别p20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上述分类,不仅以其外在表现形式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其产生的过程,针对

的问题以及效力均有不同。

规范性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产生,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概括出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再对这些具

有普遍性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规范性的解释。

批复性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来源于地方人民法院对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不同理解或疑难问题向最高

人民法院的请示,针对这些问题,做出批复或复函。

正因为如此,规范性解释和批复性解释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效力,这两种司法解释相辅相成,构

成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体系。

第二章

1.怎样正确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特征: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两种方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以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行为

2.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立法例的含义和意义是什么?

含义:事实上,各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两种:一种是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调

整一般侵权行为,这是大陆法系通常的做法,例如法国等立法;另一种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

侵权行为,而不是仅仅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这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及《欧洲统一侵权行为

法典》草案的做法。

意义:简化立法

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高度浓缩,使之成为弹性极大的、与时俱进的法条

赋予法官概括的裁判准则,使法官在这一条文面前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3.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规定?适用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

款的要求是什么?

适用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作为侵权行为大的一般条款,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行

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它适用所有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也包括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作出类型化的规定,仍然必须依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法律确定一

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然是第6条第1款。

适用要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仍然起着调整一般侵权责任的

作用,统领一般侵权责任。第一,法官对此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第二,法官应当掌握

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也就是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规则。这就是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

原则,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第三,法官应当敢于依照

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裁判,而不能遇到不熟透或者以前没有遇到的新的侵权行为,就要法律的

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敢办。

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联系: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法行为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的形式是一样的

区别:

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

利义务关系的性质还必须是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是相对权,对人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前提,并不

要求存在特定法律关系,也不必存在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行为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其性质是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

为所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基于但是人之

间一致的 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义务。

行为的主体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不要求侵权人必须具备某种必要的条件,任何民事

主体都可以成为侵权人。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违约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合同关系中的

当事人

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绝对权,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违约行为侵害

的对象是相对权,而且只是合同债权。

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违约行为的行

为人则不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中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形式,

违约行为则不能适用这些民事责任形式;侵权行为较为广泛的适用的是返还财产、恢复名誉这些民

事责任形式,违约行为也不能适用;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都是赔偿的因合同不履行而造成的财产损

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

损害。

5.侵权行为有哪些形态?研究侵权行为形态的意义是什么?

形态:根据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数量不同,可以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意义:研究侵权行为形态的意义,在于揭示某一类侵权行为与其他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形态的不同

特征,揭示这一类侵权行为形态自己的共性,从而使对侵权行为的研究不断深化,使侵权责任法的

研究不断地接近侵权行为的本质。

第三章

1.我国古代侵权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中国古代侵权法共有三大类,15种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1赎铜入杀伤之家 侵害财产的损害:5备偿 9折剉赔偿

2断付财产养赡 6 偿所减价 10追雇赁钱

3追埋葬银 7 偿减价之半11着落均赔还官

4 保辜 8 倍备 12还官、主

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13复旧(复故)

14修立

15责寻(求访)

2.我国古代侵权法中的损害相抵和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中国古代侵权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在世界侵权法的历史发展中具有先进意义。这是我国侵权法的精

华所在。

(一) 关于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近现代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制度。尽管在有些学者的著述中称在罗马法中就有损益相

抵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确定的证据。国外直至19世纪德国普通法时期,才有损益相抵的规定。而在

我国古代法律中早就有损益相抵规定,且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唐律》《宋刑统》《明会典》和《清

律》中,都规定了“偿付减价”制度,是指原物受损后,以其物的原价扣除所残存价值之差额,作

为赔偿数额,适用的范围是牛、马等畜产遭受损害的赔偿。这种“偿付减价”制度所体现的就是损

益相抵的原则。由此可以相信,关于损益相抵的赔偿原则,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这一制度早于世界各

国的立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

(二) 关于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又称为适当条件说,是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一种理论。如

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事实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依社会一般见

解亦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在《清律.刑律.斗殴》中有“打人头伤,

风从头伤而入,因风致死”的规定,此即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别因他故死者,打人头伤,不因头伤

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不认为有因果关系,只按殴伤治罪。这是典型的相当因果关系。可见,中

国古代对相当因果关系的应用远比外国要早。

3.简述我国近代侵权法特点

4.罗马法侵权法和法国侵权法在侵权法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罗马侵权法:

1)在罗马,直到最高裁判官法才确定对人身的伤害也一律实行金钱赔偿制度。

2)债的两个发生原因:至查士丁尼帝制定罗马法典时,债的发生主要被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双方

当事人签订契约所生之债,一种就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前者称之为契约之债,后者称之为私犯。

3)私犯与准私犯的区分:按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依其性质分为私犯和准私犯。所谓私犯,就是指对

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的概论;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

侵权行为,实质上与私犯并无区别。

4)罗马法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就是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很可能是最早的名誉权

保护的成文法规范。

5)罗马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后世的侵权法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6)其他方面:罗马法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法典中的编排位置,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及损害赔偿

责任原则等方面,对现代侵权法的理论和立法,都有重大的影响。

法国侵权法:

1)1804年,法国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中,正式出现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用“侵权行为”

和“准侵权行为”代替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替代

责任的准侵权行为规定。

2)《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

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3)《法国民法典》除了正式的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规定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章

1.论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重要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中心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

2.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包括哪些归责原则?为什么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

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

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

公平责任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理由是:

第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归责原则;

第二,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

第三,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并非一律使用这个规则。

3.简述三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各自调整的侵权行为规范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下述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a.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b.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c.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d.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在物体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

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

体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工伤事故责

任。

4.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在实践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注意掌握下述规则: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

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证明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

侵权责任形态: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

5.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适用范围: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要件:仍需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证明责任: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场合,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则:首先,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

件,一事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其次,这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

法官直接推动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再次,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形态: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

6.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

系。

证明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规则是:

a被侵权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b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被告如果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

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c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所引起的,即免除赔偿责任

d侵权人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

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一般来说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

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

第五章

1.分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违法行为要件的必要性

在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争执焦点在于违法行为或者行为 的违法

性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我认为,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理由如下:

a 违法行为是行为要素和违法性要素的结合。如果侵权行为中没有行为的要件,则无法说明侵权行

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没有违法的要件,则无法确认侵权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因而使侵权责任无

从认定。

b 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代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

C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

综上所述,应当确认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理由并不充分。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要素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

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这三种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可分为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前

两种违法性,在形式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称之为形式违法。后一种违法性违背善良风俗的

违法性,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但是其在实质上违法,因此称之为实质违法。

3.损害事实要件的类型及多重损害事实的意义是什么?

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对人身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二是对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侵

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种类。财产

损害事实,包括侵占财产、损坏财产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

一个侵权行为可以形成数个损害事实,这种情况,可以称为多重损害事实。在多重损害事实中,有

几个损害事实,就产生几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研究多层损害事实的意义。

4.我国确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应当怎样掌握?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区别情况,分别遵循以下四个规则:

直接原因规则:无需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其他介入的条件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无法确定直接原因的,应当适用相

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力知识

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以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

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在特定的场合,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间接反证因果关系

说,实质上都是一种推定因果关系。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受害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完

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负责举证,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推定因果关系一定要有法律规定

法律原因规则

法律上的原因叫做近因,是被告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最近原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

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

5.简述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及其违反的过失形态

既然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应付注意义务的违反,那么注意义务就应当有客观标

准。通说认为注意义务有以下三种标准:

普通人的注意、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上述三种注意义务标准,从程

度上分为三个层次,“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应与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与此相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第一,重大过失。违

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亦称重过失;第二,具体轻过失。这是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

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第三,抽象轻过失。这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第六章

1.侵权责任方式体系及其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体系:根据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将侵权责任方式概括为三种类型,即财产责任方式、精

神型的责任方式和综合型的责任方式。其中,财产型责任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

精神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包括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

基本规则:对侵权行为适用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掌握的规则是:

a救济损害需要:确定侵权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根据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的需要。

b 可以并用:在侵权责任方式中,各种方式各具特点,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

可以单独适用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

c适当处分:从受害人角度看,侵权责任方式就是受害人自己享有的请求权。按照民法

的基本规则,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

d必要的先予执行:在侵权责任方式中,对于确有必要的,在案件受理时可以先予执行。

2.债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的规则是什么?

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结合,因此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这样,侵权人可能因

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又

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应当同时

承担。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才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

权责任。”这就是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制度。

3.简述民事责任竞合的原理和规则

原理: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即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

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

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规则:处理侵权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

一个请求行为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请求权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有:

诉讼管辖不同: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赔偿范围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5.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竞合时选择请求权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选择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还是选择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看行为人一方在造成损害的当时上是否具有过错,考虑举证责任的不同和债务是否可以抵

消;

第二, 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是否使自己获得了利益,考虑赔偿范围和返还财产的不同

第三, 看对于损害结果是否需要其他责任形式救济,考虑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的不同

6.处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处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 在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内提起的诉讼有明确选择的

第二, 在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没有明确选择的

第三, 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请求权主张的

第七章

1.简述侵权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

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实质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点:

第一,两者都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第二, 二者成立的前提都是合法权利受到严重危险

第三, 两者活动的目的都是保护公共利益、公民和本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 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不同点:

第一,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是不法侵害人的非法侵害;

第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是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而正当防卫则不在此限;

第三,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小于危险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则要求相适应 即可;

第四,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可以对第三者实施。

3.受害人承诺与人身损害实现免责条款无效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应当怎样协调?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

的一方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则。该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

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

该条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为无效,即当受害人承诺与人身损害事先

免责条款无效之间存在冲突,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4.简述侵权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后果

侵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但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

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经过,被告人产生永久抗辩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分别说明侵权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适用。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2年,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应当在2年以内行使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指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

讼时效适用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产品质量法》规定,一律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侵权责任法的最长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20年。如果受害人不知道自己

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那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害人在20年内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

不再予以保护。对于侵权行为的最长时效,侵权特别法也有特殊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

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

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八章

1.认定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必要性是什么?

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对于身体权是不够重视的,在法律上也不够重视。长期以来,人民对一般的

身体接触,并不认为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即使是对身体权造成了损害,一般也不会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这样不说明中国的自然人不需要保护人身权,反而说明对身

体权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强调。

2.认定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侵害人格尊严和侵害一般人格利益,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抽象的人格权利,是概括

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抽象人格利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上位权、

母权,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约束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同时,它对具体人格权没有规范的一

般人格利益的保护起到补充作用,对受到侵害的,依据具体人格权无法进行保护的一般人格利益,

起到概括和保护的作用。

3.为什么要确认侵害身份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这三种权利都是身份权,调整

的都是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凡是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都构成这类

侵权行为。身份权,既有对世性,也有对人性。亲属的外部关系,是对世性,表明特定的两个人之

间是亲属关系。其原则上是对亲属的外部关系的保护,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对内部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侵害,也构成侵权行为。

4.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占财产、损坏财产、妨害物权行使、造成财产危险、非法侵入、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毁谤动产、

不动产、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破坏资源、侵害相邻权、第三人侵害共有权、共

有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5.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须有合法债权存在;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须违反法律

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6.简述侵害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两种方式

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的损害事实,

是指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7.具有哪些法定事由才能够抗辩新闻侵权的诉讼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机构不承担新闻侵权责任:

一是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

二是新闻作品具有权威性的来源

三是评论基本公正

四是当事人同意公布相关内容

五是正当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

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简述商业侵权的主要类型

商业诽谤、不正当竞争、违反竞业禁止、盗用商业信息进行交易、商业欺诈、妨害经营、证券侵权

9.举例说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是:

第一, 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

第二, 加害人须是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

第三, 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

第四, 该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被告胜诉

第九章 责任主体特殊的的侵权责任

1、确定监护人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以公平责任作补充。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赔偿。(自己再解释一下)

2、结合讨论案例1,确定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过错要件?

构成这种特殊侵权责任,被侵权人须具有过错,即侵权人自己的心智暂时丧失是基于自己的过失而

发生。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被侵权人已经证明其他责任构成

要件后,法官可以推定侵权人对其心智丧失有过错,丧失心智的行为人如果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应

当举证证明。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结合讨论案例2,用人者责任由哪些类型?分别适用何种规则?

1

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2

用人单位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在何种情况下网站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

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

5、结合讨论案例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由哪些类型?确定设施、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的侵权责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

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防范、

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不违反相

关的安全标准,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要求,没有国家的

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活动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6、结合讨论案例4,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怎样确定学校的侵权责任?

1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失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2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3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学校等教育机柜承担补充责任。

4

一般不适用公平责任。

第十章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形态

1产品责任的责任人应当依据何种规则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讨论案例1确定警示说明不充分的产

品责任案件的责任应当把握哪些要点?

1

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

求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中间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终责任中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销售者适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第三人适用过错原则。此处的产品缺陷致害指狭义的缺陷,是指

产品存在危险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

产品的警示缺陷是指因产品提供者未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做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所造成的

不合理的危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二元体系:

1

过错推定原则,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

2

过错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

各自的比例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

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有哪些?结合讨论案例2,本案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吗?

1

诊断过失损害责任、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孕检生产损害

责任、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2

不构成。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之一: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的。本案中的医务人员已尽必

要的注意义务,没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要求,不承担侵权责任。

4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由被侵权人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由法官

在此基础上实行推定,再由污染者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或者证

明不足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5、高度危险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结合讨论案例3,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哪

一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1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损害责任,受害人重大过失实行过失相抵;高空、高压、地下挖掘及高

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受害人过失可实行过失相抵。

2

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

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并无过失,重大过失或者不可抗力,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

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确定减责和免责事由?结合讨论案例4,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

定,本案中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受害人故意,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任。本案中是由于被害人故意而造成的损害,动物园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有哪些种类?承担责任的规则是什么?

1

设置缺陷: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时,即已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

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设置存在缺陷。(内力)

管理缺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后,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

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

安全性。(外力)

2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8、结合讨论案例5,对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损害,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处理?

1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基于公平的考虑。

2

承担的责任是补偿责任,不是侵权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

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不连带负责。

4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1、简述侵权责任形态的发展历史

1

罗马法以前无责任形态的问题;

2

法国法第一次出现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第一次一般化立法、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

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两大责任形态的划分,即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3

德国法增加了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基本已经完备。

2、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应当怎样理解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

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

特征: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不是行为的表现,而是行为的法律后果;它不同于侵权责任方式;这

些责任形态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合乎法律规定的。

3、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1

是侵权责任 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2

自己责任形态和替代责任形态;单方责任形态和双方责任形态;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4、结合讨论案例,说明该案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性质以及其他各种侵权责任形态之间的关系是什

么?

替代责任、双方责任、共同责任这三种侵权责任形态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构成交叉或者包容关

系。

第十二章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1简述一般侵权责任与自己责任的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和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责任形式是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也叫做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

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关系:承担自己责任的基础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

2、试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及其本质特征。

特点:

1

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殊条件也各有不同。

3

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4

其责任形态的特殊性,基本形式是替代责任,少数情况则不是替代责任明知是特殊侵权行为替代

责任中的特殊规定。

5

有法律特别规定。特殊侵权行为有法律明文规定。

本质特征:最终产生的是替代责任。

3、简述替代责任的法律关系特点。

1

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人以外的加害人,或是人之行为以

外的物件,这种相分离的情形是产生赔偿责任转由责任人替代承担的客观基础。

2

责任人为加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特定关系,在责

任人与加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表现为

所有、占有、管理等物权关系。

3

责任人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为义务主体,受害人请求权并不指向具体的加害人。

4、替代责任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

替代责任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

替代责任人与加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即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

加害人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即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2

赔偿关系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责任人相脱离。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赔偿责任主体体现

了替代责任的特点,即只能是替代责任人,而不能是加害人。

3

赔偿形式:

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并无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对象,

责任完全有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

可追偿的替代责任,(在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致害而由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承担了

替代责任之后,取得向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追偿权,过错行为人应向责任人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

致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非典型的替代责任

5、在替代责任中举证责任有哪些特点。

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在过错证明上举证责任倒置。在适用过

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

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

权,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6、结合讨论案例1,说明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区别,以及本案的侵权责任形态的性质。

7、结合讨论案例2,说明对物的替代责任的基本规则。

特殊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

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见4题)

本案中是对物的替代责任,张某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责任承担自己责任;夏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受

害人请求下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

第十三章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1、结合讨论案例1 ,简述加害人责任的基本特点。

属于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单方责任中的一种,即由加害人一方单独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可将其分为三种情形:过错责任中的加害人责任、过错推定

中的加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中的加害人过错。前两种要求只有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无过错,

第三种是受害人无过错;

总之,只有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结合讨论案例2,简述受害人过错和受害人责任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加害人根本没有过错的侵权

行为形态。

2

认定受害人过错的性质,认为,受害人为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保护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仅

使自己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而且使他人处于需负责任的不安全状态之中,因而是有过错的。

3、什么是过失相抵?为什么不采用混合过错的概念?

1

与有过失大陆法系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则称之为共同过失,苏联的民法理论,将其称为混合过错;

与有过失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侵权法所说的与有过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

力的侵权行为形态。

2

由于混合过错难以涵盖无过错责任原则领域中的与有过失情形,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放弃了混

合过错的概念。

4、过失相抵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

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2

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与有过失的情形,则按照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将损失赔偿责任分担

给双方当事人。

3

在过失相抵具备其要件时,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5、公平分担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规则?

1

概念:公平分担责任,又叫衡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

态。

2

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

责任原则调整的那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

考虑因素:受害人损害程度,即损害达到相当程度,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严重的损害;

当事人经济状况(双方);社会舆论和同情等

第十四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当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适当过度,可以借鉴关联共同说,数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权利,对于被害人所受侵害,之所以应负连带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

性。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2、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

对外关系

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这种责任,为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而不是最终责任;

无论赔偿权利人向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数人还是全体提出赔偿请求,连带责任人均须向赔偿权利

人承担总的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的,则由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这些责任,以

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2

对内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连带责任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

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举例说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及其按份责任的规则。

1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

是由于行为 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

2

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按份各自承担责任;

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对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

4、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和基本规则。

1

责任主体: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各责任人责任相互重合;

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只需承担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2

对外关系:受害人对于各个责任人都享有请求权,请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每个责任

人承担了自己的责任之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消灭。

对内关系:承担了中间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有权请求最终责任人承担追偿责任。

5、举例说明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的法律特点和基本规则。

1

数个责任人的责任有轻有重,有主有从;对受害人有更为周到的保护;补充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

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2

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位的赔偿请求权

的时候,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

完全的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

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

6、结合讨论案例1,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

1

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各行为的性质均具有相同程度的危险性;

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2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责任形式更紧密,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有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时,

才能免除非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内部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三个行为为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7、结合讨论案例2,简述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以及补充责任的适用规则。

1

补充责任的承担存在先后顺序,不真正连带人则在同一顺位上;

2

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位的赔偿请求权

的时候,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

完全的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在

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当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十五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1、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属性应当怎样理解?

首先,损害是一种债。主体具有相对性,内容是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

其次,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方式之一。损害赔偿的

两种性质,是先后两个阶段的不同性质。当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务时,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损害赔

偿民事责任,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2、简述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结合讨论案例1,说明间接受害人的特点和范围。

1

主体: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和责任的承受人。内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

利和加害人承担的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客体: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

2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此而使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

人。

有两种:配偶间因配偶一方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使其丧失性利益的人。

因目睹侵权行为受到惊吓而造成健康权受损的受害人。

本案中,张某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其妻为间接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主体包括哪些类型?

1

直接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受害人、多数

直接受害人、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

2

间接受害人:配偶间因配偶一方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使其丧失性利益的人、因目睹侵权行为受到惊

吓而造成健康权受损的受害人。

3

胎儿和死者近亲属:胎儿受到损害出生后享有请求权、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

4、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及内容。

1

全部赔偿: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

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

财产赔偿: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

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

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

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5

衡平原则:是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

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公平。

5、举例说明损益相抵原则的基本规则。

例如;房屋因爆炸震塌,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为损害房屋所有权人固得请求赔偿,因倒塌而呈

现之建筑材料,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则是一种利益。

损益相抵就是要求受害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须从房屋损害赔偿数额中扣除因此所得建筑材料的利

益额,仅就该差额行使赔偿权利。

6、结合讨论案例2,说明损害赔偿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答题:4题五点

本案中,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后果的,也应当以财产方式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

第十六章 人身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是概括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一切情况,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专用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

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2、人身损害常规赔偿有哪些想项目,赔偿方法是什么?

1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的你相关证

据确定。确定数额的截止期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

2

误工费赔偿:时间确定以负责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由法医鉴定确定;按照受害人的

实际损害和恢复情况确定。受害人致残的,有一个致残前赔偿误工费,致残后赔偿生活费的衔接问

题。以定残之日为准,之前赔偿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

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赔偿: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一般1人)、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自

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确定。

4

交通费赔偿: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准,对

于不合理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

5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合理部分应当赔偿。

6

营养费赔偿:伤势较重的,都应当赔偿适当的营养费。

7

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财产性利益损失的赔偿

3、阐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的理论根据。

1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2

我国采取有限的所得丧失说。

4、阐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的理论根据。

5、人身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发展有哪些阶段?如何进行赔偿?

1

《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人身损害抚慰金赔偿,也没有类似的赔偿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但与精神损害赔偿相混淆

《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赔偿请求权应按照“双重受害人说”的理论,即在侵害生命权的的行为造成

受害人的生命权丧失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既侵害了生命权人的权利的同时,由于对受害人的伤害进

行抢救及丧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财产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损害,使死者的近亲属也成为了侵害生

命权的受害人。这样,在侵害生命权的场合就存在双重受害人。

6、在将来的多次赔偿中,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各有哪些利弊?定期金赔偿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定期

1

利:避免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

避免受害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

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

2

弊: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加害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

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付不能的危险。

3

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周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7、结合讨论案例1,探讨对尸体进行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

死者的法益受到侵害,其赔偿请求权由其近亲属享有,可以死者利益的保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损

害赔偿诉讼,以保护死者的合法利益。

8、结合讨论案例2 ,探讨对胎儿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

胎儿在其出生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后,以自己身份行使赔偿请求权;出生后死亡的,其继承人对

该权利可以继承;出生时为死体的,该种损害视为对母亲的损害。

第十七章 财产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

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

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

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2

是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财产的价值量的改变;其表现形式是价值量的贬损、

减少或者灭失。

2、财产损害的类型有哪些?

1

侵占财产:使该财产的所有人对该财产丧失占有权乃至丧失所有权。

2

损坏财产:使该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破坏。

3

损害其他财产利益

3、简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其相互间的区别。

1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

2

直接损失是直观地、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不是那么直观,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计算。

3

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具有依附性,是依据直接损失的发生而发生的。

4、说明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

123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折价赔偿;实物赔偿

5、结合讨论案例1,说明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

1

一般规则: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

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

注意事项:坚持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赔偿合理损失;实行损益相抵

6、为什么在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场合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讨论案例2说明如何掌握侵害特定

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

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

对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限制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场合;只有法律和司法解

释确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责任构成和赔偿数额上都

要严格把握,不能任意扩大。

第十八章 精神损害赔偿

1、在法律上,精神、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概念应当怎样理解?

1

精神,只要是指精神活动。

2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以及特定纪念物品,造成自然人生理、心理

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后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

失或减损。

3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

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如何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1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2

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责任方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上面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外,还包

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这三种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责任形

式,其适用范围之广,表现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的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上。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这就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性侵害的救济上。其次,

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参与调整。

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有哪些

重要突破?

1)直接承认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

2)确认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的最高地位,确认人身自由权是独立的人格权

3)对隐私权以直接保护方式进行

4)对亲权和亲属权等身份权可以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保护

5)全面扩展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名誉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以及

遗体遗骨)

6)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具有人格因素的某些财产

7用一般条款概括对人格利益保护的任何未尽事宜

4.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1)国外:酌定原则——英美法系

比例赔偿原则——确定与有关医疗费的一定比例(德国)

标准赔偿原则——确定每日赔偿标准(丹麦)

固定赔偿原则——日本

限额赔偿原则——埃塞俄比亚

2)我国:法官酌量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依据不同的

计算规则,逐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得赔偿金数额。

适当限制原则——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

5、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有哪些?

1)双方概算规则: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中加害人过错程度、受害人被侵害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的经

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的资力以确定适用。

2)比照规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

1

参照受害人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 3)参照规则:○

2

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

3

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

4)全部赔偿规则:对于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比照侵害财产

权的全部赔偿原则,以全部财产损失作为赔偿金数额

6.结合讨论案例1简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司法实务部门的实践,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

1)双方概算规则:法官根据案件情况中加害人过错程度、受害人被侵害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的经

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的资力以确定适用。

2)比照规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

1

参照受害人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 3)参照规则:○

2

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

3

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

4)全部赔偿规则:对于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比照侵害财产

权的全部赔偿原则,以全部财产损失作为赔偿金数额

本案中,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是对的,所要注意的是赔偿数额应当适

当,应当能够符合救济损害制裁违法,预防侵权行为的要求

7.结合讨论案例2说明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包括精神痛苦:物质性人格权受损而产生的

精神利益损害:精神性人格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纪念物品受损而产生的,保护的为人格权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 保护的是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

第十九章 附带的损害赔偿

1.确定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1)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

责令其对被害人因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条件:刑事责任已经构成;被害人遭到物质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犯罪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

有因果关系

2、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12002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前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切损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都不能追究犯罪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

2)与《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是背道而驰的,限制了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对此,应当予

以纠正,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3.在行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判决中,既判决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判决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应当优先执行哪种责任形式?

1)《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

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

担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优先是体现一人为本的原则

4.简述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归则要点

1)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归责

2)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3)行政违法行为属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

4)行政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5.结果讨论案例简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具体归责

本案的被告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人身损

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按照的司法解释是不

能赔偿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

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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