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及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0: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起个英文名)

故意伤害罪及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及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

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

准。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

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

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

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

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

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

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

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

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

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

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

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

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

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

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

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

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

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

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

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

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

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

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

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

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

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

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

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

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

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

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

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

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

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

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

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

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

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

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

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

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

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

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

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

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

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倘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

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

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儿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

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

“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认定

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中国

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

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

责任。⑵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

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⑶同时伤害行为造成

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

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⑷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

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

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

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

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

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

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

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

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

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

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

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

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

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

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

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

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

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

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

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

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

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

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

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

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

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

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

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

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

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

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抢劫过程中情节

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

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

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

罪论处。

(紧接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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