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7: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粘合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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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母亲有以下情形的,

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哺乳期后的子女,首先应由父母双方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最大的受害者会是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另外,孩

子也是父母身上的肉,因此离婚时,双方很多情况下会对孩子的

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那么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样

划分呢?

关于抚养权的定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

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

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

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

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

保护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

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

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

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

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

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

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

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

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

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

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

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

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

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

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

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

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

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

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

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

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

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

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

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

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

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

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

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

的请求,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

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

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

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

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

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

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

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

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

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

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

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

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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